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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清四审衙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清四审衙门

清时,直隶总督衙门为四审衙门。直隶总督衙门原设在保定。同治九年(1870)李鸿章任直隶总督时,该衙门移至天津河北原三口通商大臣旧址(今红桥区东风影院附近)。总督衙门内设有发审所,专事审判。以知府及数名候补官吏、幕友为委员,对案件组织审讯;对于重大案件,总督亲自过问,并组织司、道官吏进行会审。判决由总督签署。对于有关军机的罪犯、立决罪犯,或总督衙门认为是特别重大的案件,由总督衙门营务处审理,判决由总督签署。直隶总督是全省最高行政、军事长官,于司法方面受理上诉、复审及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该衙门有权对徒刑作出判决,对超出徒刑的案件,复审后仍须上报中央刑部或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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