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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清代禁刻淫词小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清代禁刻淫词小说

清代禁刻淫词小说

清顺治九年 (1652) 题准: “坊间书贾,止许刊行理学政治有益文业诸书,其他琐语淫词,及一切滥刻窗艺社稿,通行严禁,违者从重究治”。(见清魏晋锡《学政全书·书坊禁例》)自顺治始,以后历朝均有对刻印、发售 “琐语淫词”、“淫书”、“淫词小说”、“小说戏曲” 的禁令。如康熙朝曾先后于康熙二年 (1663)、二十六年、四十年、四十八年、五十三年颁布这类禁令。雍正二年 (1724) 并令凡 “仍行造作刻印” 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买看者杖一百”。(见清延煦等《台规》卷二十五)乾隆三年 (1738),因地方官奉行例禁不严,复令 “凡有收存旧本,限文到三个月悉令销毁”,失察者罚俸或降级。(见《劝毁淫书征信集》)此后又颁令禁止将《水浒》、《西厢记》 翻译成满文,以及开列杨慎 《弹词》、钱彩 《说岳全传》、张潮《虞初新志》、《徐文长集》、方培城 《双泉记传奇》 等禁毁小说戏曲书目。嘉庆七年(1802)、十五年、十八年,道光十四年(1834),同治七年 (1868) 等,均颁布类似禁令。一些地方官员也先后颁布不少这类禁令。如同治七年,江苏巡抚丁日昌开列查禁 “淫词小说” 书目、片目达二百六十七种,包括 《水浒》、《西厢记》、《金瓶梅》、《牡丹亭》、《笑林广记》 以及一批弹词、滩簧书目等。

☚ 毛重倬等坊刻制艺序案   庄氏史案 ☛
清代禁刻淫词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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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顺治九年 (1652)题准: “坊间书贾,只许刊行理学政治有益文业诸书,其他琐语淫词,及一切滥刻窗艺社稿,通行严禁,违者从重究治”。自顺治始,以后历朝均有对刻印、发售 “琐语淫词”、“淫书”、“淫词小说”、“小说戏曲”的禁令。如康熙朝曾先后于康熙二年 (1663)、二十六年、四十年、四十八年、五十三年颁布这类禁令。雍正二年(1724)并令凡 “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乾隆三年 (1738),因地方官奉行例禁不严,复令 “凡有收存旧本,限文到三个月悉令销毁”,失察者罚俸或降级。此后又颁令禁止将 《水浒》、《西厢记》翻译成满文,以及开列杨慎 《弹词》、钱彩 《说岳全传》、张潮 《虞初新志》、《徐文长集》、方培城 《双泉记传奇》等禁毁小说戏曲书目。嘉庆七年 (1802)、十五年、十八年,道光十四年 (1834),同治七年 (1868)等,均颁布类似禁令。一些地方官员也先后颁布不少这类禁令。如同治七年,江苏巡抚丁日昌开列查禁 “淫词小说”书目、片目达二百六十七种,包括 《水浒》、《西厢记》、《金瓶梅》、《牡丹亭》、《笑林广记》以及一批弹词、滩簧书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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