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代田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代田制 清代田制清代制定的田地制度。《清史稿·食货志一》: “田制: 曰官田。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1绳42亩。其后编第各庄头田土分4等,10年一编定。设粮庄,庄给地300晌,晌约地6亩。庄地坐落顺、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领于内务府。此外有部、寺官庄,分隶礼部、光禄寺。又设园地,植瓜果蔬菜,选壮丁为园头。世宗初,设总理专官,司口外报粮编审。……考各旗王、公、宗室庄田,都13300余顷。分拨各旗官兵,都140900余顷。 凡王公近属, 分别𢌿地, 大庄给地亩420至720,半庄240至360,园给地亩60至120或180,王府管领及官属壮丁人36亩,不支粮。凡拨地以现在为程,嗣虽丁增不加,丁减不退。……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 “曰屯垦: 康熙中,招垦天津两翼牧地,计亩21500余。乾隆时,丈直隶马厂地振业贫民,命曰恩赏官地。……凡驻防营皆置马厂,其牧庄旁余,靡不放垦。……明之设卫也,以屯养军,以军隶卫。洎军政废而募民兵,屯军始专职漕运,无漕者受役不息,屯户大困。清因明之旧,卫屯给军分佃,罢其杂徭。顺治元年 (公元1644年) 遣御史巡视屯田。三年,定屯田官制。卫设守备1,兼管屯田。又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六年,定直隶屯地输租例。……康熙十五年 (公元1676年) 以各卫荒田在州县辖境,军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厘。雍正二年 (公元1724年) 从廷臣请,并内地屯于州县,裁都司以下官。惟带运之屯,与边卫无州县可归者,如故。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不得私典与民。……清自开创初,拨壮丁于旷土屯田。又近边屯处,筑城设兵以卫农人。世祖始入关,定垦荒兴屯之令。凡州、县、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如力不能垦,官给牛具、籽种,或量假屯资。次年纳半,3年全纳。大学士范文程上屯田4事:一、选举得人; 一、收获适宜; 一、转运有方; 一、赏罚必信。上是之。令凡自首投城者,授荒田为永业。魏裔介亦请饥民转徙,得入籍占田。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其愿留占业者,听。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种者,所收籽粒3分取1; 民自备者,当年10分取1,2年、3年3分取1。初定劝惩例,限年之法甚严。康熙初,虑官吏虚报摊派,停限年令。寻御史徐旭林论垦荒3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旋令士民垦地20顷,试其文理优者,以县丞用; 百顷以知县用。凡新垦地,初定3年起科。嗣又宽至六年后。寻令通计10年。既仍用6年例,亦有循3年旧制者。” ☚ 青苗法 清代马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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