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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府级行政区所设管理官吏制度。《清史稿·职官志三》: “府: 知府1人 (从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 (正六品) 无定员。其属: 经历司,经历(正八品),知事 (正九品)。照磨所,照磨 (从九品),司狱司,司狱 (从九品),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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