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代内外官互用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代内外官互用法 清代内外官互用法清代翰林院、都察院、国子监等清水衙门官吏与布政使、督、府、州、县等政务官员相互调用的办法。《清史稿·选举志五》: “内、外官互用,本有成例。初行内升、外转制。在内翰、詹、科、道四衙门品望最清,升转特异他官。编、检迁中允、赞善曰开坊,他若翰、詹、坊、局、国子监堂官、京堂,俱得升调,大考上第,擢尤不次。外转例始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 诏定少詹事以下21员用司、道,治行优者,内擢京堂。寻更定正、少詹事用布政,侍读学士用按察,中允用参政,编、检用副使。十八年,复定侍读以下每年春秋外转各1员,读、讲用参政,修撰用副使,编、检用参议。未几例停。康熙二十五年 (公元1686年) 甄别翰林官平常者,外用同知、运副、提举通判。二十八年,编修李涛外简知府,翰林官授知府自涛始。……雍正初,以编、检、庶吉士人多,内用科、道、吏部,外用道、府、州、县,以疏通之。嗣是编、检率内升坊缺,用科、道,外授道、府,以为常。吏部6官之长,初定司官内升、外转岁各1人。已,罢其制。康熙八年,用御史余缙言复之。四十年,例复停,与他部司员一体较俸。给事中升转岁1次,御史倍之,外简道、府,内擢京堂。五十九年,诏定历俸制,由编、检、郎中授者限2年,员外郎或主事授者递增1年。乾隆十六年 (公元1751年) 定科、道3年升转1次,五十五年停其例。内官外用,京察外有截取保送,皆俟俸满保送。分发截取,则选繁简,由长官定之。府、牧、令、丞、倅皆得以其班次改外。外官内升,初定司、道岁3人,汉人以科目出身,且膺卓异、俸荐俱优者为限。” ☚ 清代教官考校法 取会行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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