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逃人”
清初,有大量的奴婢和农奴存在,为了增加满州王公贵族奴仆的数量,实行了圈地建庄屯和逼民“投充”等政策,强迫大批汉民投充为奴。“投充人”的身份极为低下,不仅承担着沉重的地租差徭的剥削,而且失去人身自由,不可随意离开庄屯,经常被非法拷打,任意虐待,甚至被主人出卖,在这种落后的农奴制下,大批的奴婢农奴逃亡。清政府为了解决严重的 “逃人”问题,制定了严酷的 “逃人法”。清初 “逃人法”的特点是严治“窝主”,株连广,用法不平。如顺治三年 (1646年) 规定: “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藉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由于“逃人法”奖赏告发者,因此,地方恶棍党伙,贪滥官吏常借故诬指敲诈。由此,激化了社会矛盾,不仅使“逃者愈多”,而且引起了逃人的剧烈反抗、斗争,迫使清统治者不得不逐步放松和修改逃人政策。随着清代落后的农奴制逐步被封建租佃制所取代,“逃人”问题日趋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