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深圳市股票挂失处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深圳市股票挂失处理办法 深圳市股票挂失处理办法1990年深圳市人民银行公布。主要规定:挂失股票,应由挂失人向股票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时个人应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正本,法人应出具公函,如挂失人名称与股票所载名称一致,股票登记机构应予挂失登记。挂失一经登记即应将挂失资料通知各交易点,通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4小时。如交易机构收到挂失资料以前股票已经过交易机构卖出,应将股票交割给买入人。交易机构和买入人均不须负责经济责任,但有义务向挂失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卖出人的资料,以便挂失人向卖出人追偿。交易机构在收到挂失资料后,不得受托卖出已登记挂失的股票,如发生受托卖出挂失股票的,交易机构应以卖出数额相等的股票给付买入人后,向卖出人追偿。对于私下买入股票后股票遗失、损毁的,登记机构不予挂失。登记机构不受理私下交易所引起的挂失纠纷。挂失人在登记挂失后,应在《深圳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经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后,由登记机构给挂失人补发新股票。如在30日内有人提出异议,应由争议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登记机构按司法机关判决处理。 ☚ 深圳市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取缔场外非法交易的通告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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