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取缔场外非法交易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5月28日公布执行。主要内容:凡是证券买卖、登记过户、派发红利股息须凭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法人证明文件,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进行。未经证券交易机构买卖的证券,证券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登记过户和派发红利股息等手续。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北路营业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证券部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批准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合法的交易机构,一切有价证券的买卖必须在交易机构内挂牌进行。坚决取缔场外非法交易活动。凡证券场外交易者,一经查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教育;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前一天的收市价,课以50%以下的罚款;没收有价证券。凡属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抗拒管理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凡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