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除国际运输合同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其适用范围包括:(1)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货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2) 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以及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