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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涉外经济合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

是指我国国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中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彼此确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文书。涉外经济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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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坚持下述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是无效的。我国任何企业进行对外经济活动,都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观念,以维护我国的主权与权益。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主张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和交易,体现平等互惠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其在经济上、技术上的优势,把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强加给另一方。
三、尊重国际惯例原则。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时,凡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处理。依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

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的结果。提出订约建议一方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接受要约的一方的意思表示称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双方即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须由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方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不得更改。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就对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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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于198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合同一方主体必须是具有外国国籍的当事人,即必须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时合同的中方主体必须是具备法人条件、享有对外经营权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动成立,即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二是确认成立,即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三是批准成立,即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一是违反我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当负赔偿损失、偿付违约金、支付利息等责任,并且另一方还可以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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