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期限。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包括四个法定期间:(1)被告答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2)当事人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30日;(3)被上诉人答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4)公告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以上期间的共同特点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其(1) (2) (3)项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期间,便利境外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境外当事人充分、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