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又称“外国因素”、“国际因素”。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份。包括: (1) 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中有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是权利义务主体中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或是权利义务主体双方均是外国人 (包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和不相同国籍的外国人)。(2)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客体位于国外。(3)使法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这种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即只在一个环节上有外国成份,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几个环节上都有外国的成份。而构成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在一个环节上具有涉外因素就够了。 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国际私法术语。用以确定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需要适用国际私法规范调整的基本依据。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确定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取决于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法律事实是否与国外有关。具体地说,凡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或者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则该民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来调整。 ☚ 涉外公证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00004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