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合作合同
劳务输出方和劳务输入方之间就提供劳务和支付劳务的报酬而达成的表示一致的协议。按照这一协议,劳务输出方向劳务输入方提供约定的劳动,进而完成特定的物质成果或行为;劳务输入方接受这一成果或行为,并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报酬。
对我国来说,涉外劳务合作合同通常是指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关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约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行为,另一方接受该项工作成果或行为并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在涉外劳务合作合同中,比较重要的是就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劳务人员或承包工程劳务部分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成交方式的不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的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通过招标成交而签订的涉外劳务合作合同,由于主要条款都包括在合同条件中,因而合同本身的内容并不多,只是一份双方达成协议的确认书,而整个合同文件才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通过聘请而达成的涉外劳务合作合同,其内容一般都比较完备,通常其本身就已经形成为一份完整的合同。不过,无论是通过什么途径签订的合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通常都应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和电传号码等;(2)工作目的和范围,合同涉及的人员人数、工种、级别和其他要求;(3)各类人员的工资或薪金数额,以及加班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保险费、税收、劳保用品费、动员费等规定; (4)年假、病假、工伤假和事假的规定;(5)费用支付和支付货币的种类、比例、比率的规定; (6) 有关合同期间提供劳务或技术一方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处理办法的条款; (7)关于提供人员的不称职或触犯法律的规定; (8) 有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