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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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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海牙规则Hagul Rules

即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海运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由国际法协会1921年在荷兰海牙制定公约草案,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共16条。最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并规定承运人不得在提单条款中排除其按海牙规则应负的基本义务。对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均有规定。

《海牙规则》

全名《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法公约》,草案最初于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在海牙提出。全文共16条。规定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用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1968年国际海事协会主持提出修改方案,全名《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因该修改方案在维斯比提出讨论,故又名《维斯比规则》。共17个条文,于1977年开始生效。

海牙规则

全名《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因其草案在海牙提出,故名。公约共16条,主要规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与义务,免责范围和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即“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68年关于修订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全称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调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因最初由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在海牙提出而得名。规则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由26个海运国家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规则共16条,规定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使用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权利与豁免。因《海牙规则》侧重于维护船方利益,60年代,国际海事协会提出了修改海牙规则的方案,即《维斯比规则》,其后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正式名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的海商法委员会在荷兰海牙提出,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自1931年6月2日起生效,至1980年,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参加该公约。该规则共16条,核心部分是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是:
❶在船舶开航前尽到职责,使船舶 “适航”,包括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使载货处所足以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❷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❸应托运人请求,发给提单。同时规定,承运人在克尽上述职责后,对船长、船员和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以及因天灾、战争等17项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每件为100英镑。并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该公约不适用于运载的活牲畜和舱面货。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定的 “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一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和赔偿限额等问题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88年止,成员国已达72个。许多国家都根据海牙规则制定本国海运法,各航运公司也多根据海牙规则制定自己的提单。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在制定海商法时参照了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海牙规则共有16条,其中第1条至第10条是实质性条款,第11条至第16条是程序性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免责规定;索赔和诉讼时效等。海牙规则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它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条款,使提单走上了标准化轨道,基本上缓和了当时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它又是2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过分偏袒了船方的利益,对于处于货主方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规定   维斯比规则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的习称。见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

☚ 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国际公约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简称。是在1921年5月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委员会在海牙召开的主要贸易国和船主国会议中起草的,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签字,1931年6月21日起生效。因为这次会议是在荷兰的海牙召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称为《海牙规则》。规则共分16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是公约的核心部分,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承运人享有的豁免权与赔偿限额等。海牙规则适用范围很广,现在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规则。但是有的在采用时有所保留。适用范围也不同,如有的适用于“去船”不适用于“来船”等等。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的签字国,但在签订租赁外轮合同时,均接受《海牙规则》。我国远洋船舶提单亦有和海牙规则相同的内容。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协议书,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

☚ 汉堡规则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即《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Some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Bill of Lading)。为了避免不同国家之间在提单管制方面产生法律冲突,在国际法协会的协助下,一些主要航运国家在1925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该公约,1937年6月2日起生效,自海牙规则签订以来,到1986年为止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了该公约。目前,海牙规则已是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纳了海牙规则,各远洋运输公司也大都依照该规则制订自己的提单条款。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及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费事项,以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等。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在航运开始前和开始时应当尽职尽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载货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实行“钩至钩”原则,即自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为止。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可以享受的免责权利相当广泛;包括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海难与天灾、公敌行为、检疫限制、罢工、政府的依法扣押等17项免费事由。承运人在赔偿货物损失时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如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部分,都不负责。另外承运人还享有合理绕航的权利,不被视为破坏或违反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而当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必须签发提单,此其义务之一。最后海牙规则对货物短损的索赔时效也作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索赔,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实质上是一个以哈特法案为蓝本,明显偏袒船主和承运人利益的国际公约。因而,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和海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 代位求偿   维斯比规则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参见“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条。

☚ 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正式名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的海商法委员会在荷兰的海牙提出,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自1931年6月2日起生效,至1980年共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参加该公约。该规则共16条,核心部分是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是:
❶在船舶开航前尽到职责,使船舶“适航”,包括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
❷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载的货物;
❸应托运人的请求,发给提单。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在克尽上述职责后,对船长、船员和他所雇佣的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以及因天灾、战争等7项原因所致的货物损失,均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每件为100英镑,并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该公约不适用于活牲畜和仓面货。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币值变化和运输方式改变的需要,1968年2月由原“海牙规则”签字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并议定于1977年6月生效。新的规则共17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一件或每一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
❷全部赔偿数额应参照该项货物卸货时当时当地的价值计算;
❸对装在集装箱、集运架等运输工具内的多件或多单位货物,提单上如分别计数时,则应按提单记载的包件数或单位作为责任限额的标准,如无记载,则整个集装箱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 英国保险协会   保险 ☛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正式名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1年9月由国际法协会在海牙通过草案,故名。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截至1974年12月,批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已有8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没有参加,但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提单时也参照该公约的规定。公约共16条。其核心内容是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公约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有义务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裁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责任期间适用“钩至钩”原则,即海牙时间。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等17项免责条款。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1950年改为200英镑。由于英镑不断贬值,后改为不超过10000法郎)。承运人可放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公约的规定。公约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公约不适用于运载活牲畜和舱面货。公约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自由援用。诉讼时效为1年。

☚ 涉外仲裁   海牙议定书 ☛
0000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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