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离婚与别居公约1902年6月12日签字,1904年8月1日生效。计13条。为解决不同国籍的夫妻分居、离婚的准据法。初为欧洲一些国家签字和批准的国籍冲突法规范。该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同国籍的夫妇提出离婚或别居时,只有在夫妇依其本国法及提起诉讼地法都准许的情况下,才可提起离婚或别居的诉讼。该公约只限于在缔约国之一的国土上提出请求,且至少有一方为缔约国的当事人才适用。参见“海牙婚姻公约”。 海牙离婚与别居公约 海牙离婚与别居公约1902年6月12日在海牙签署的公约。1904年8月1日生效。是解决不同国籍的夫妻分居、离婚的准据法。主要内容规定:不同国籍的夫妇提出离婚或别居时,只有在夫妇依其本国法及提起诉讼地法都准许的情况下,才可提起离婚或别居的诉讼;夫妇在其住所地国不得为离婚或别居请求时,可以停止同居为目的,在住所地法院依其地之法律请求假处分,该处分于1年内经其本国法院确认的,应予以维持,但存在期间不得长于住所地法律所规定的期间。该公约只限于缔约国中一国提出离婚或别居的请求,且至少有一方为缔约国的当事人才适用。该公约的签字国主要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卢森堡、荷兰、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意大利、瑞士、葡萄牙等国。批准国有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瑞士等国。 ☚ 关于婚姻效力的海牙公约 关于抚养义务准据法公约 ☛ 00001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