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正负效益
海洋生态环境的正效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负效益的统称。海洋生态环境的正效益是指能产生外部经济性而使区域内的消费者获得级差收入。级差收入是指海洋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一方面消费者不能在享受生态环境使用价值时对生产者直接进行劳动补偿,另一方面因为不发生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转移,生产者也无权要求消费者直接拿出其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生态环境价值只能通过服务区域内的消费者 (即交换者) 获得级差收入的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把使用者和消费者因消费较好的生态环境使用价值获得的级差收入纳入征税的范围,并在征税后又由 (中央或地方) 政府以相应的政府财政拨款等方式加以偿还,向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生产者给予劳动补偿,以实现生态环境价值。这类产生正效益的生态环境的价值补偿问题,是政府必须向区域内生态环境使用价值的使用者和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税,并向其生产者作必要的返还。这种返还的数量包括投入某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全部劳动,也就是说补偿的数量要包括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如果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足,就只能使这些有益于全社会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趋向萎缩,并进而导致海洋生态环境与海洋经济的恶性循环。
海洋生态环境的负效益,是指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或者说经济活动消费原有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而使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而原有生态环境的质量下降就必然要对区域内生态环境使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值的级差收入。对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的价值补偿,要建立相应的 “环境资源使用收费制度”,包括逐步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如排污许可证上市交易、收取废物抵押金、“三同时” 保证金等制度,通过征收环境补偿贸易税的途径,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必要的保护、修复和重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