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国家对特区内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进口物资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调节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 (增值税)。但对于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实行集中报批的25种机电产品及零件、部件除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和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其他均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为了使经济特区能有一个较好的投资环境,国家对经济特区内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给予了一些免税优惠,其掌握原则为:对需经烹调加工后食用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对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例如各种饮料、冷饮品、糖果、饼干、糕点、罐头干果、奶制品等)则予以减半征税。经济特区内供市场销售和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烟草及其制品和各种酒类(包括啤酒) 一律全额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