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沿海开放地区,包括14个沿海开放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开放市、区进出口货物,海关规定如下:(1)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规定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配合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办理纳税手续和海关其他手续。(3)对开放市、区经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有关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开放市、区内进口的减免税物资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它用。(4)开放市、区使用减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若经批准转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补办进口手续,以及海关对其所含免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5)开放市、区加工出口项目进口料件或加工后的半成品需转厂加工时,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6)开放市、区进出口货物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7)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或工业卫星镇派驻关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进行实际监管。有关企业和工业卫星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方便条件。对违反海关对开放市、区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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