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所签署的关于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以避免对国际贸易构成障碍的协定。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专设第7条“海关估价”,对此问题予以规定。但由于这一条款未作出详尽规定,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对其作了详细解释,达成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又称《海关估价守则》)。但该守则只由缔约方自主决定是否加入。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对该守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又称《海关估价协定》)。该协定成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该协定分为4个部分,共24个条款以及3个附件。 该协定规定了海关估价的六种方法:(1)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价格(即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首先使用的方法。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2) 在无法采用第一种方法时,可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价格。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出口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应以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价格。(3) 在不能依次采用第一、二种方法时,可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价格。类似货物,是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出口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以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价格。(4) 在不能依次采用第一、二、三种方法时,可以“扣减价格”来确定海关价格。扣减价格,是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如在进口国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关税等)之后所得到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销售给与进口商无关的买方的单位价格。(5) 在不能依次采用第一、二、三、四种方法时,可以“计算价格”来确定海关价格。计算价格,是指在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从出口国向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之后所得到的价格。(6)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五种方法时,可以“合理途径” 来确定海关价格,主要是尽最大可能依据以前已确定的海关价格。 该协定还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汇率、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