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洛布斯考绩法美国行政学家浦洛布斯设计的一种公务员考绩方法。考核人员事先归纳出100个行为动态或特性作为考核内容。考核过程中考核者只对被考核者有无某种特长、因素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选择,不必评估其程度上的高低。考核时须由三名长官参加,直接长官作第一轮考核,上级长官作第二轮考核,最上级长官作第三轮考核。三次考核结果由专门计算机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计算,即可得到被考核者的成绩及其与其他人相比的次第。 这种考核方法的优点是:(1)考核者对被考核者之特点及优缺点不是作笼统抽象的计算,不需考虑其程度之高低,而是对特定事实作确定的答复,内容简单明了;(2)考核所运用的各项指标,都经过缜密研究与多次实验,有充分的理论根据;(3)能适合一般长官普通的心理,如不愿指出属员的优缺点。在消极方面可免除长官成见支配、记分不公、标准不一及考核复杂等流弊。缺点是:(1)考核项目中所列的各种特性或因素,都无事实明证,且对工作成绩一项未列入,未免抽象空洞;(2)考核结果,以百分数之差,判断各人优劣,难以公允准确,而且反映不出每个人的特长;(3)各考核人的立场及宽严态度,难于一致,考绩结果自不一致,而且人数众多的政府机构,长官对属员不能人人接近,不易全面了解,难以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