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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25日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5条。主要内容有:
❶浙江省内的企业和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运用股票、债券形式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❷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企业每年应当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发一次股息、红利。股息率可略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股份企业税后留利按合理比例分别确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分红基金按股份分配。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企业发行债券加上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超过部分必须另请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作担保。企业按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居民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等实物进行等价清偿的债券,但其债权债务都必须用货币表现。
❸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根据发行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先送开户金融机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分级审批。购买股票、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事业费和有指定用途的各种存贷款,不得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以及外籍人员不得购买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以自行发行股票、债券,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清偿不负连带责任。股票、债券的转让、过户可由发行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股票、债券的转让,均须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当责令其纠正;如不纠正,可处以罚款;对仍不纠正的,有权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给予信贷制裁,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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