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罚古代逼供的一种刑讯方式。《隋书·刑法志》:“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 测罚梁武帝的刑讯的方法。即测度情节罚饿以逼取口供。当时法律规定,凡囚人不服罪者,断其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妇女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逼之使招承罪状 (见《隋书·刑法志》)。陈时改为立测办法,隋以后此制才废。 测罚又称“饿刑”。南北朝时期梁武帝采用的刑讯方法,对系囚不招供者,“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逼之使招承罪状”(《隋书·刑法志》)。至陈时改为“立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