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资标准
又称“井下工资率”。 它是国家对煤矿井下工人所规定的专项工资标准。在井下工作比在井上工作,劳动条件较差,要消耗更多的体力,而且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补偿他们多耗费的劳动,保障井下工人的稳定和发展,1956年7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对部分统配煤矿制定了煤矿井下工资标准和井上工资标准,井上高于井下,同一等级工资标准相差几元至十几元。 1956年全国煤炭工业工资会议以后,全国煤矿井下工人全部实行了井下工作津贴制度,废止了井下工资标准。 但在新工人定级水平上,井下仍然高于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