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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派购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派购pàigòu

〈动〉 硬性规定购买物品。

派购pàigòu

国家按分派的上交数收购。例如:“水产供销上尽量少搞派购,农村社队基本上不搞派购,可以进入市场或与需鱼单位签定合同,自行议定价格。”(《人民日报》1980.10.1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发展生猪已经做出新的规定: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实行派养派购。”(《经济日报》1984.2.3)

派购pàiɡòu

〈动〉国家向生产者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收购其产品。

派购apportioned purchase

中国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农副产品, 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向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分派交售任务的办法。
派购是从收购生猪开始的。1954年初, 由于城市肉食供应紧张, 华北、东北地区曾向农民摊派交售生猪。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确定在20个省、自治区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年底推行到26个省、自治区。1956年以后,派购的农副产品范围逐渐扩大, 包括烤烟、黄麻、苎麻、甘蔗、茶叶、蚕茧、生猪、羊毛、羊绒、羊皮、牛皮、毛竹、生漆、棕片、苇席、草席、土纸、土糖、黄花、木耳、花椒、八角、中药材、苹果、柑橘、梨, 以及主要渔区的水产品, 都实行派购, 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派购的品种在不同时期有增有减。
对不同农产品, 分别采取不同的派购办法。有的是分配收购指标, 有的是在产量中确定一定的收购比例。同一产品, 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派购的方法和比例也不尽相同。对重要的工业原料、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和出口商品, 按国家现行的经营分工, 由主管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生产单位和农民除按政策规定留下必需的消费以外, 都要卖给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对生产者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 继续将剩余产品卖给国家的, 国营商业部门以优惠的价格售予某些紧缺的工业品, 以资鼓励。对于农民生活需要的产品, 采取确定购留比例。国家按照不同产品、不同地区的情况, 分别确定适当的购留比例(即国家需购多少, 农民自留多少)。多超产的地区和超产的品种, 国家适当多购, 农民适当多留。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 农民可以进入城乡集市贸易自由成交, 国家商业部门可以进行议价收购。
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国家逐步调整农产品的收购政策,减少派购的品种和数量,扩大议购的范围。1983年由1981年的128种减为65种,1984年又减为42种。1985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 逐步取消了对生猪、水产品、蔬菜等鲜活商品和其他产品的派购。
(朱纬文)
批零差价 见农产品差价。

派购

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农副产品,向生产者分派交售任务,由指定的收购部门实行统一收购。派购的具体品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所不同。派购的具体方法也因地、因时制宜。1985年以前,凡国家实行统购的农副产品,大都实行派购,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和农副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各个品种的合理购留比例,签订派购合同,按期组织收购,生产者完成派购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剩余的产品可以自行处理。实行派购,对于配合国家农副产品的统购政策,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计划的完成有重要作用。1985年以后,随着国家物价体制的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政策逐步取消,农副产品派购也相应逐步取消。

派购

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分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的收购政策。例如: 生猪、鲜蛋、麻类、烤烟、茶叶、毛皮、毛竹、桐油、重要中药材等。派购的品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它是由商业部门根据国家的需要,结合该品种生产发展情况,确定各个品种的购留比例,报请行政部门给生产单位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并签订派购合同,按计划价格组织收购。派购这一政策是在1955年从生猪开始实行的,1957年以后,由于市场商品供应比较紧张,派购的品种也逐渐增多。派购是在农副产品供不应求情况下的一种暂时性政策,带有行政的强制性,对于农民来说,也带有义务交售的性质。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将逐步缩小派购商品的范围,以至最终取消。

派购

派购是我国对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较大的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政策。派购的范围一般是二类农副产品,具体品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对实行派购的农副产品,商业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农副业生产的发展情况,确定各个品种的合理的购留比例,给农民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签订派购合同,按期组织收购。

派购

派购

指国家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的交售任务,分派给生产者,由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实行统一的收购。派购是国家实行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配套政策。1985年以前,凡国家实行统购的农副产品,基本都实行派购。派购的方法,因时因地制宜。一般由统购部门,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副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各个品种的合理交售指标,签订派购合同,按期组织收购。生产者在完成了派购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之后,可以自行处理剩余产品。这些产品可以“拿到集市上交易”(《陈云文选》1956—1985年,第298页)。派购政策的实行,确保了农副产品统购统销计划的顺利完成,对这一时期保证城乡人民生活需要和工农业生产协调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国家物价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派购政策也相应地取消了。

☚ 统销税   统购统销 ☛
派购

派购

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一种方式。即对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农副产品,规定派购任务,生产者按派购任务和计划价格向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交售。派购,实质上与统购一样,也是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国家垄断。它与统购的主要区别是在收购的对象上不同,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派购始于1955年,先是生猪,以后扩大到牛、羊、烤烟、黄麻、苎麻、茶叶、蚕茧、毛竹、生漆等多种品种。

☚ 议购   换购 ☛
派购

派购

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部分农副产品采取分派一定交售任务的形式进行收购。其基本做法是: 国家借助行政手段,给农业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民个人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由指定的商业经营机构按计划价格收购,剩余部分,农民可以拿到集市出售。由于品种不同,其方式也多种多样: 有的分配一定指标,有的按一定的比例派购,即使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派购的方法和比例也不尽相同。这种收购形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1954年初,在部分地区对生猪实行派购,以后逐渐扩大到鲜蛋、烤烟、茶叶、桐油、黄麻、部分中药材等。具体品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所变化。派购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收购手段,也是在部分农副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政策措施。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派购任务,实行市场收购。

☚ 统购   议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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