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的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被告的一种形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由该派出机构作被告。行政管理中,派出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其设置在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其权限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鉴于这类派出机构负担的任务重,管理面广,实际上已相当于一级政府,因此,有人主张应赋予其行政被告资格;另一类是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这类机构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作为行政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由其委托机关作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