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劳动消耗的货币估价money valuation of living-labor consumed农业合作企业、家庭农场、联产承包户和个体农户用统一标准和货币单位对其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消耗所进行的计量。 资本家农场、公司农场、发工资的合作农业企业和社会主义国营农业企业都是实行货币工资制的农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预先确定的,因而它们的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消耗,可以直接按它们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额计算。在产量和物化劳动消耗既定的条件下,支付的工资多,就表示活劳动消耗增加,即农产品成本提高;反之,就表示减少和降低。这样计算出来的成本具有可比性,因此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经济指标。但是,按工分或劳动日分配的农业合作企业、家庭农场、联产承包户、个体农户等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这些农业生产单位的一年总收入,是按下述顺序进行分配的:全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费用、积累基金、公共消费基金、税金等以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劳动者个人消费基金。因此,这些生产单位的个人消费基金量,不仅取决于全年总收入和生产费用的大小,还取决于积累基金、公共消费基金、税收等的多少。在总收入和生产费用既定的条件下,留作积累基金、公共消费基金和税收的份额愈大,则用作个人消费基金的份额愈小;反之,前者愈小,后者愈大。与此相适应,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消耗的补偿,也呈同样的变动。如果根据这些生产单位的实际分配数据计算农产品成本,这样的成本在纵向或横向方面都缺乏可比性,也就不能发挥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的作用。为了纠正这一缺陷,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人们提出计算这些生产单位的农产品成本,应以劳动者个人消费基金的社会平均数为依据。如何求出这个平均数,这就是劳动消耗的货币估价问题。 活劳动消耗量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把各个劳动者的实际劳动量换算成标准劳动日。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采用劳动工分制时期,其换算方法与步骤是: 标准劳动日数=标准劳动日系数×实际工分数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以后,其换算方法仍然要以标准劳动日作为计算尺度。一般是把一个中等劳动力工作8小时定为一个标准劳动日;再根据体力强弱、技术高低等因素定出每个劳动力的底分(或者以中等劳动力的系数为1,而分别定出各个劳动力的等级系数);然后将每个劳动力的实际劳动时间统一折算成标准劳动日。其计算公式是: 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 中国理论界曾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各农业企业应按本身的实际劳动日值计算劳动报酬;有人则认为,各农业企业应按一个统一规定的劳动日值计算劳动报酬。而对于统一劳动日值的确定,又分别提出了按当地国营农场工人的平均工资确定、按当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平均劳动日值确定、按当地农民生活费用标准确定等不同意见。但多数人认为,农业劳动报酬应根据农产品成本核算的不同目的分别确定,如果农业生产单位为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而进行农产品成本核算,应按本身的实际劳动日值计算劳动报酬,如是国家为制定农产品的计划价格而进行农产品社会成本的调查与核算,则应按统一规定的劳动日值计算劳动报酬。对农业劳动报酬标准,中国曾作出统一的规定。1957年,国家计委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劳动日值为0.8元。1981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 由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物价总局共同议定,改全国标准劳动日值为1.39元。农业系统在进行成本调查时,曾按照当地农民的实际平均生活费用计算劳动日值,用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算较为复杂, 但从总的原则上说, 农产品成本中的劳动报酬部分, 应该是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劳动者及其合理负担的赡养人口所必需的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价值总和。劳动报酬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随着生产总量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上升。但上升的幅度要为实现生产力水平所许可, 其具体界限是: 保证在正常年景下积累部分有所增长; 但劳动报酬标准的增长速度不超过净产值的增长速度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要正确计算各种农产品成本中应包含的劳动报酬额, 应先计算各个农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额, 再将各个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额加总, 得出农业劳动报酬总额, 然后再将农业劳动报酬总额分摊到单位产品成本中去。各农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额, 按照各人的标准劳动日数乘以劳动报酬标准(标准劳动日值)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成本中应包含的劳动报酬额, 按劳动报酬总额除以产品产量的方法计算。 农业劳动者的生产活动具有多样性与综合性, 即一个劳动者往往不仅从事农业劳动, 而且还从事其他产业的劳动; 在农业劳动中, 往往从事多种农产品生产劳动。因此, 为了准确地计算农产品的成本, 就有必要将农业劳动报酬额在有关的产业、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