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药税
对进口鸦片征收的税。咸丰八年(1858)《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清政府被迫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别名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30两。原为非法的鸦片贸易从此合法化。光绪十一年(1885)《烟台条约续增专款》中规定: 洋药每百斤箱应完纳关税30两, 厘金80两, 统称洋药税厘, 由海关一并征收。洋药税厘收入成为清廷末年维持统治的重要财源。咸丰十一年征收额246万余两,光绪十四年(1888)达902万余两,此后至1918年停止进口鸦片的十数年间, 每年都约在五六百万两左右, 是洋关税中的重要项目。鸦片贸易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