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符号见 “注音字母”。 注音符号zhù yīn fú hào注音字母。1930年教育部编审处编辑《注音符号传习小册·例言》:“书后附有‘注音符号发音略说’,以供矫正发音时的参考。” 注音符号注音符号是一种为汉字标音的符号。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召开临时教育会议,通过了《采用注音字母案》。1913年教育部召开读音统一会,决定正式制定注音字母,并于1918年由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布。由于当时中国政府为保持自己的亚洲个性以及强调中国相对于西方的独立性,拒绝使用拉丁字母给中文标注音标,因此这次制订的注音字母表没有采用西方传教士创立的注音系统,而是以国学大师章太炎依据篆书创造的记音字母为基础。 这套字母表初期以读音统一会制定的字音为标准,共采用了40个字母。后来以北京音为标准,取消了3个字母,目前仍使用的37个字母中包含21个声母和16个韵母。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把注音字母改称为“注音符号”,简称“注音”。注音符号是当时小学基础教育和汉字学习必修内容之一,主要用于读物的文字注音。在日常生活中,注音符号也用于标注生字的拼音和文字输入上。 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这套注音式拼音系统在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直到今天,这种拼音方法在中国台湾地区仍被沿用并持续发展,并使地区方言,如台湾闽南语、客家语的注音化成为可能。中国内地自1958年推行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汉语拼音方案以后,停止了注音符号的推广使用。

民国时期信封背面的注音符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