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院地法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院地法主义以案件提出地或该案实际起诉地的法律作为涉外案件准据法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有关涉外案件本来可以同纯粹的国内案件一样,援用内国法即可简单地得到处理。但因不同的法院地的法的规定不同,故坚持这一原则无法保证法律的稳定,竟择法院 (Forum shopping) 的现象也会大量出现。为消除上述弊端,自萨维尼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以来,多主张应从并存于各国而又相互对立的法律中选择和援用同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当然,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并未完全停止适用法院地法。如英国关于侵权法律选择,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并用,并以法院地法为主。法院地法原则在下述情况下通过间接的或例外的措施而得以适用: (1) 以外国法不明确为借口,根据“有疑问时依法院地法”这一法律谚语,适用法院地法; (2) 简单地接受向本国法的狭义的反致或者滥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通过适用内国法而使之得以适用; (3) 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依法院地法说、外国法事实说和内国法的演变说,也属于一种法院地法主义。最近美国的柯里、卡弗斯、埃伦茨威格等实用主义的学说主张,通过对法院地法场所的适用范围的解释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这种学说也应看成是法院地法主义。因为从这个学说的论点来看,只有通过对法院地法的解释才能解决法律冲突问题,适用外国法是这种解释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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