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罗群岛自治议会
法罗群岛的自治权力机关。8世纪末爱尔兰人发现该群岛并开始到岛上定居。1035年成为挪威属地,1397年受丹麦管辖; 二次大战期间由英国军队驻守; 1948年成为丹麦王国的自治区至今。法罗群岛的公共卫生、福利、教育的立法权属于丹麦议会,警察、法庭、防务、外交、金融、教会等事务由丹麦政府管辖。丹麦国王向法罗群岛派遣总监,领导法罗群岛的各项工作。地下资源由该群岛和丹麦共同开发、利用。该群岛有自己的旗帜、邮票、货币,且未随丹麦加入欧洲共同体。该群岛划分为50个县,共有4万多人口。自治议会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议会有32个席位。议席被联合党、社会民主党、人民党、共和党、自治党、进步渔业党等所占有。自治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自治议会选举自治政府成员;自治议会可依法在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对外贸易、公共设施建设等问题作出决定; 该群岛在丹麦议会中有2个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