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说又称“规范竞合说”。德国民法学中关于民事责任竞合本质的早期学说。其近代倡导者主要为黑尔维希(Hellwig)。该说吸收了刑法学说中的规范竞合理论,它认为: 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法条竞合而非请求权竞合; 在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项请求权; 该请求权仅基于法条竞合而具有数种法律性质。它主张: 对于责任竞合应当根据法条吸收关系原则、主从关系原则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处理,使受害人仅实现某一性质的请求权,而违法行为人仅承担某一形式的民事责任; 对于多重性质的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主要性质选择“最适当的”法律规则适用,禁止不同的法律规则交叉适用或同时援用。该学说曾对德国民法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不能反映复杂的现代民法实践的要求,在现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不占支配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