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权“法律职责” 的对称。又称“权限”、“法定职权”。国家机关或通过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时所具有的某种权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职权不同于公民以个人资格所享有的公民的法律权利: (1) 它只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的个人的利益。当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并不排除他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公民权。(2)它是法律规定的,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或违法。(3) 它直接同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就中国宪法而言,法律职权特指中央国家机关的权能,对地方国家机关则使用 “法律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