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社会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社会学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出现的一个介于法学和社会学间的边缘学科。英文作Soaologg oflaw或A Sociology of Law,译意为法律社会学或法社会学理论。对该学科的创始与说法不一。照美国学者H·斯图尔特·休斯的看法,应奉孟德斯鸠、卡尔·马克思、韦伯、马克思为该学科的楷模,杜尔克姆、帕雷托也是这方面重要代表人物。当代法律社会学学科的著作中,一般将社会法学派的著名学者作为该学科的老一代代表。如耶林、艾尔利希、庞德等。当代该学科学考,如法国的享利·莱翁·布律尔、英国的科特威尔、苏联的齐霍米罗夫等。该学科的特点是用社会学的观点研究法律,而又非将法律完全纳入经院式的社会学的学术轨道。它强调应该以“社会学的想象力”来观察法律。不断地以广阔的社会为背景以尝试诠释法律的详尽知识;努力寻求法律发展和社会大变迁间的关系,探索法律以复杂的方式与如何用它治理社会环境的相互间的作用;需要始终感到的“社会学的想象力”是在合乎逻辑的经验性资料和严密的理论阐述的情况下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探讨。该学科从产生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老一代法律社会学家,一贯重视以理论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研究法律及其与社会在客观上怎样起交互的作用。侧重于法的静态研究;第二,新一代(当代)的法律社会学家的研究主要是法的动态(活法)方面,从方法论和指导思想上说完全转向了经验实证主义。主要是以实证的方法探索、揭示、证明法律与社会交互作用大背景下的具体问题:其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二是法律意识问题,这是该学科当前最热门的主题,三是法律的实施和社会效果方面的研究。 法律社会学见〔法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见“法学”中的“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施、功能和成效的一门新兴法学分科。它既以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又需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原理,把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是法学和社会学相交叉的边缘科学。由于它主要研究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故宜归入应用法学。其研究内容主要是:立足社会整体,注重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和效果,以及社会诸因素对法的影响;揭示法与社会之间、法的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法与人(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被惩罚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研究与法有关的一切社会实际问题,指导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研究社会立法、社会司法和社会守法等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对这门学科的基本特征、研究的目的与作用等进行探讨。我国于1987年9月在北京召开首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虽然我国对这门学科的研究刚刚起步,但对如何从根本上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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