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参见[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律形式”。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类别。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判例、习惯、法理等。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法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渊源有所不同。如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的宪法和法律,判例和法理不是法律渊源,习惯只是在个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又如,同是资本主义法,英美法系国家除成文法外,判例和习惯法也是法的重要渊源;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上不认为判例是法律渊源。但不同类型的法也可采用同一表现形式,如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都采用宪法、法律等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