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公债处理办法
国民政府在废除法币、启用金圆券时,对已发法币公债的处理政策。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政治经济处于全面崩溃,为挹注财政而采取恶毒的财政性货币发行政策,导致法币以几何级数恶性膨胀,于是1948年8月19日,宣布将法币改为金圆券。法币与金圆券之比为3000000∶1。相应地于同年9月提出“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该“办法”将不同年份的法币公债分别加乘若于倍,最高加乘27000倍,最低加乘1000倍,再按3000000∶1的比率折合成金圆券公债偿还。但在金圆券改革后的极短时间里,金圆券的发行更以空前规模激增。若按法币计算,到1949年5月,发行指数较1937年6月增加了 1445亿余倍,而同期物价指数上涨了36800余亿倍。在这种情况下,1949年3月,国民政府不得不又提出“整理旧发债券修正办法”,规定在前次加乘的基础上再各加乘50倍。这样,最高者加乘135万倍,最低者加乘5万倍,然后仍按法币与金圆券比率折算偿还。表面看,对法币公债持有人因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给予了数万倍的补偿,但按实际币值计算,其补偿不及损失的几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