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银行体制
由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和信贷机构委员会进行管理,以国有的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为基础,五大国有化银行集团为骨干,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银行体制。
概况 1800年法兰西银行创立。到19世纪中叶,法国相继出现了大量类似英国的股份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资本相对集中,垄断加剧,形成了若干个大的金融资本垄断财团。1945年12月,法国公布私人资本国有化法令,进一步将私人垄断资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规定法兰西银行和几家大银行国有化,这是法国银行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银行国有化之后,金融资本集中,除法兰西银行外,形成了三大国有化银行集团和两大私营银行集团,即巴黎国民银行(后称法国国家巴黎银行)、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三大国有化银行集团和巴黎荷兰银行、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两大私营银行集团。这些银行集团,按照业务性质划分,有三大类:存款银行、商人银行和投资银行(包括长期信贷银行)。开始这些银行按照各自的性质,有着严格的业务划分,后来随着竞争和改革的发展,业务划分便日渐模糊。特别是1966年和1967年实行银行体制改革时,国家信贷委员会于1966年1月25日发布法令,决定授权存款银行可以吸收2年以上的存款,同时可以对工业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业务;相应地也扩大了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2年2月,法国又通过国有化法令,根据这一法令,把5个大的工业集团、39家银行、2家钢铁公司、2家持股公司以及大部分军事及宇宙航空工业都转为国有,这就使国家垄断资本进一步加强,两大私人银行集团(巴黎荷兰银行及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集团)也都实现了国有化,与原来的三大国有化银行集团构成了五大国有化银行集团。这些银行资本与企业资本相互融合,基本上控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国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支配作用。
体系构成 法国银行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国家信贷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45年12月2日。它既是国家信贷政策的决策机构,可以直接发布命令;又是政府关于信贷政策的咨询机构,可以向政府提出有关货币、信贷及储蓄等问题的决策建议。政府、财政部对金融的干预,也要与其磋商。该委员会还规定法兰西银行执行法定准备金制度以及中期贷款或债券的最低持有数额的动产保留比率等;同时负责法国银行的注册管理,审查银行最低资本数额、法律身份与管理权力。在立法或者银行、金融机构变动、业务方式上有重大变更时,须经其批准。信贷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副主席为法兰西银行总裁。由于主席不经常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法兰西银行总裁实际上是执行主席。1983年委员会成员由原来的45人增至51人,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中国家代表2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2名,社会经济委员会1名,地区、海外省和领地的代表3名,经济领域的代表10名,全国工会组织代表10名,信贷机构代表13名以及指定的经济、金融专家若干名。
银行委员会,也是法国管理金融的权力机构。于1941年6月13日成立。1983年12月12日法国颁布新银行法,对其组织机构与任务作了补充和修改。它负责监督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令的贯彻执行,对信贷机构具有发布规定、执行纪律和行政制裁以及接受金融机构申诉的权力。在行使职权上,主要是与法兰西银行派驻金融机构的监督员配合,参与现场检查,并制定流动性资产比率、长期资金使用比率等。在执行银行纪律方面,有权禁止任何违反银行法的行为,对于违法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能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制裁,以至撤换领导人和撤销注册等处分。委员会主席由法兰西银行总裁担任,其余委员由财政部长任命。
法国管理金融的权力机构,还有银行规章委员会和信贷机构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按照1983年新银行法的规定,从国家信贷委员会中分设出来的。银行规章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的方针政策来制定银行的规章、条例,如各种信贷机构的最低资本数额、扩大资本的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会计制度等等。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分别由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委员均由财政部长任命。信贷机构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银行规章条例审批信贷机构,并负责登记和进行日常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兰西银行总裁担任,委员由财政部长任命。
法兰西银行。它是法国的中央银行,法国银行体制的核心。作为中央银行,它行使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一般职能,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并在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方面承当政府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它是法国银行体制的主体。法国商业银行,又称存款银行;又因为需要在国家信贷委员会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始营业,所以也称为注册银行。法国商业银行是以国有化的五大银行集团(巴黎国民银行、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巴黎荷兰银行、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为骨干,业务范围很广泛,从短期存款、放款、汇款的传统业务,扩大到中、长期投资等全面业务,控制着法国的实业界。商业银行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大部分董事由财政部任命;财政部还向商业银行派驻监督员,体现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与监督。此外,法国还有120多家外国商业银行,均集中在巴黎,使之成为开放性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国设立的外国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审批手续繁多,对合营商业银行则容易得到批准。
法国银行体制中还包括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法国的专业银行都是国营的,主要有农业信贷银行、对外贸易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国民信贷银行、房地产信贷银行等。其中规模较大的是农业信贷银行,受农业部、财政部双重领导。这种专业银行由于是国家所有,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因此业务发展较快,从开始吸收存款,只能发放农业贷款,发展到可以办理商业银行的许多业务。法国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很多,主要有:保险公司、租赁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互助性的信贷机构、消费信贷机构等。这些金融机构都受法国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控制和管理。
特点 法国的银行体制与一些西方国家银行体制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
❶银行的独立性不如美国、联邦德国等国家。后者是直接对国会负责,而法国银行在许多方面是听命于财政部,在执行重大政策时,要经财政部批准。
❷各类信贷银行都有自己的中心机构。这些中心机构代表各自的利益,负责协调互相间的关系,设法保证所属机构能够良好运转,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等。这也表明法国银行管理趋向集中。
❸法国中央银行职能与其他国家不同。它不是唯一的金融管理机构。按1983年新银行法的规定,法兰西银行需要与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共同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