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6世纪,法国产生了两个杰出的法则区别说学者C. M.杜摩林和B.de.达尔尚达莱。杜摩林把巴托鲁斯的学说加以发展,并首先提出了意思自治理论。他把法则区分为:(1)关于程序或行为方式的法则,只能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只能适用行为地法的原则。(2) 关于法律的实质 (权利的内容)的法则,又应区分为两种:一是不问当事人的意思为何必须适用的法则,这类法则可以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两个分支; 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欲使之适用为条件,这种法则与其视为具有法律的性质,不如认为具有默示契约的性质。这就是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杜摩林观点截然对立的达尔尚达莱则主张,主权的界限即管辖的界限,主权只能在境内行使,法则的效力也只能及于境内。原则上,法则是属地的。据此原则,凡有关不动产的事项,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人的法则可以适用于域外。达尔尚达莱的学说对于当时法国影响很小,但其影响及于17世纪的荷兰学者,实际上促成了荷兰国际礼让说的形成,之后通过荷兰学说的桥梁传到苏格兰,从苏格兰更传至英格兰,另一方面并传至美国,从而形成了英美属地主义的国际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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