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司法制度
法国调整、规定司法活动、机构、原则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法国的法院组织分为彼此独立的两大系统:
❶普通法院系统,包括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分别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各分为初级法庭、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4个审级。
❷行政法院系统,由地方一级行政法庭和中央一级行政法院以及专门行政法庭组成,审理国家机关官吏与公民之间的争议案件。两个系统之上设争议法庭,处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在审判权限上的争议案件。此外,还有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选12名议员组成,专门审理共和国总统所犯叛国罪、政府官员在执行职务中所犯的刑事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独立”,并设最高司法会议,任命法官,确保法官终身任职,对法官行为作出裁决。法国法院无司法审查权,此项权力由特设机构宪法委员会行使。法国的检察机关与法院合署办公,检察官也称法官,但职能不同,且不是终身职。法国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制度。法国实行大陆法系,只承认成文法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不承认习惯和判例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