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哲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哲学又称“法律哲学”。应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一般包括:法学方法论;法的本质和概念;法的职能和作用;法的目的和价值;法的基本范畴;法和道德、法和国家、法和政治、法和宗教等的关系等。法哲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体系的法哲学,是康德、黑格尔创立的。最早的法哲学观念是古希腊哲学家对法的性质、正义和自然法的阐述;中世纪的经院主义哲学家从神法、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的论述中发展了法哲学理论;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将法哲学的研究推上一个高峰,他们对法的本质、定义、作用、价值、法和国家的关系、法和道德的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阐述在法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时,法哲学还主要是哲学家们的事情。19世纪在英国兴起的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对实在法一般问题的研究,称为“法理学”。现代英语国许多学者往往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在大体相同意义上使用。这样,“法哲学”又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当代西方较著名的法哲学流派有: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从哲学方面研究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学科,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方向。 法哲学又称“法律哲学”。从哲学和认识论角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法律、人的认识和行为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以说明法的产生和根源、性质和目的、法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关系、守法和制裁的目的以及义务、责任等法律术语的含义等。多采用抽象、思辩的研究方法并区别于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许多哲学家常将法律问题作为其哲学的一部分或在他们总的哲学体系中加以研究,如黑格尔1821年发表了《法哲学原理》,从而创立了法哲学概念和理论体系;也有许多法学家、律师把关于法律原则的基础、对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理想的研究称之为法哲学。参见 “法理学”。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西方法学中用抽象的理性或公正观念进行逻辑推理来研究法的一般原理的分支学科。研究对象相当于我国法学中的法学基础理论。《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西方法律哲学”条目解释:“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泛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可见,虽名为“法律哲学”,但实际上不具有哲学的专业性,不是讲哲学问题,而是成了“法理学”的同义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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