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司fǎ sī掌管司法刑狱的衙门。 (例)太子怒道:“你上来! 我问你个真名字,好送法司定罪! ”(三十七·482·) 法司指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自今已后,明勒太常司徒有行状如此,言辞流宕,无复节限者,悉请裁量,不听为受。……复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绰曰:‘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人,岂得不关臣事! ’” 法司fǎ sī审理诉讼案件的最高机构,通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重大案件由三个机构会审,合称为三法司:只听见海疆的贼寇拿住了好些,也解到~衙门里审问。(一一七·1477)我们今儿进去,看见(贾雨村)带着锁子,说要解到三~衙门里审问去呢。(一一七·1476) 法司fǎ sī宋代市语谓推官 (职官)。《绮谈市语·君臣门》:“推官: 法司。” 法司泛称掌管司法狱讼的官署。 法司吏员名。宋吏部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及诸州均置法司,掌司法事务。 法司公吏名。左断刑、右治狱均置法司吏,职掌供断案、勘鞫所需条例等事(《宋会要·职官》24之24)。
法司吏名。隶尚书省。职掌外差行遣制敕库房文字(《宋会要·职官》3之43)。
法司吏职名。掌枢密院宣旨院条令簿册及外差专行决断案件(《宋会要·职官》6之11)。
法司吏名。隶详定一司敕令所。掌编敕所需条法等查检。位次于供检,职事相近。“如供检或法司有阙,即将试中刑法人依名字(次)差充。”(《宋会要 ·职官》4之4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