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制度
关于法医学鉴定体制、法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结论的检验和采纳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诉讼法上,法医学鉴定制度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它通过制定完整的严格的制度获取科学证据,对于打击犯罪、处理民事纠纷的精确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英、德、日、法、俄等国家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具有两个共同点:第一,它们的鉴定体制是多元化的,不存在惟一的居统治地位的法医鉴定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体系。该特点的形成,英美国家主要归咎于现代诉讼结构的高度对抗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部分缘于诉讼结构外,另一部分则来自历史的原因,是因袭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第二,负责刑事侦查的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就它们的差异而言,如果从性质来划分,上述六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大体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实行鉴定权制度,如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第二种类型是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如英国、美国。法国介于这两种类型之间,它既保留了鉴定权的成分,又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此外,在同一种类型体制的国家之间又存在一些小的差别。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呈现出多元结构的态样。它包括公、检、法、司四家司法机关所属的法医鉴定机构、医疗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高等医科院校法院学系所属的法医鉴定机构,以及民间的私人开业的法医鉴定机构。这种体制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发形成的,是一种“无序”的多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