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清算人又称“清算组织”。从事对法人进行清算活动的人,如清算委员会、清算小组等。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可分为两类: (1) 由清算人组成的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况,要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一般应由法人的意思机关(如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清算人不胜任清算工作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予以撤消并指定清算人。(2) 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成的清算组织。企业法人因被撤消、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部门等单位及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等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职权是: 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法人清算活动完毕后,清算组织也随之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