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立
法人组织体变更的一种情形。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1) 新设式分立,即解散原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2) 派生式分立,又称“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或几个新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相同,即要有法人分立的决定、债权债务分配的合同,并应将分立决定及时通知债权人。企业法人分立,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法人分立而保留的法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法人分立而新办的法人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法人分立而终止的法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