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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沿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沿革yángé

事物发展和变革的历程
 △ 历史~。

沿革yángé

〈名〉事物发展和变革的历程:历史沿革︱行政区沿革。
【同义】变革。

严格;沿革

◉ 严格yánɡé 
在遵守规定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例〉~要求/ ~控制/ ~把关/ 团长再一次提醒自己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地说,阴山南北的这些古城还不能称为真正的城市。〈近〉认真/ 严肃/ 严紧。〈反〉放松。
使严格。〈例〉~财经纪律。〈近〉严肃/ 严明。
◉ 沿革yánɡé  (事物)发展和演变的历程。〈例〉民俗~/ 历史~/ 礼仪~/ 他对这一地区的风俗~非常熟悉。

因袭

因袭

沿
因袭与变革:沿革 因革
因袭重复:重规叠矩 重规蹈矩 叠矩重规 迭矩重规 规重矩叠
因袭其风尚:凭风
因袭陈词滥调:拾陈蹈故
效法,因袭:祖袭
因袭效仿他人:袭人故伎 袭人故技
因循前人,缺乏创新:陈因 陈陈相因 日程月课 相因陈陈
因袭前人,没有创新:蹈袭前人 袭蹈前人
因袭他人,毫无创见:袭人牙慧 袭人牙垢
(按旧传统办理:因袭)

☚ 沿袭   模仿 ☛

过程

过程

经过
经历的过程:历程
阶段、历程:阶程
事情的过程:过节
活动进行的过程:进程
均匀有规律的工作进程:节奏
发展的过程:里程(战斗的~)
事物发展变化或进行的过程:进程 沿革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历史
进程曲折:千回百转 千回百折 千回万折 千回万叠 千回百匝 千迴百转 万转千回 千盘百折 千曲百折 百匝千遭 百转千回 百回千折
长的过程:长河(历史~)
行为过程持续不断:无穷无尽 无尽无穷
事情自始至终的过程:颠末 始末
从生到死的过程:旅程(人生~)
从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一直 首末 首尾 头尾 颈尾 本剽 始终(贯彻~) 始末 颠委 迎随 全过程 前因后果
某件事物的全过程或全部内容:自始至终彻头彻尾 彻首彻尾 连头搭尾 连头带脑 连头带尾 从头到尾 从头至尾 从头彻尾 从头彻底
事物产生的根源以及开始和结束的全过程:本末终始
(事物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历的程序:过程)

☚ 经过2   形势 ☛

革除

革除

革(革去;革正;除革;斥革;清革;沿革) 洗(洗削;陶洗) 褫除翦 斥落 削除
革除和修改:除改
消灭坏人坏事,革除社会弊端:锄奸厘弊
剥夺冠服,革除功名:褫革 褫夺 剥褫
裁汰革除:裁革
(铲除;去掉:革除)

另见:废除 开除 罢免

☚ 铲除   肃清 ☛

沿袭

沿袭

沿(循沿) 袭(袭沿;袭履;袭蹈;积袭;蹈袭;应袭;循袭;踏袭;践袭;踵袭) 因(因仍;因循;因袭;因借;因循) 踵(蹈踵) 云仍 云礽 循仍 循习 陈陈 践迹
承袭,沿袭:因承
沿袭旧有的:肄旧
沿袭常规:袭常
沿袭旧规:蹈古
沿袭旧例:循套
沿袭旧章:习常
沿袭俗套:袭凡
沿袭老办法:走老路
沿袭旧制变故:沿革(历史~) 因革
沿袭他人的行径:袭迹
沿袭下来就成了习惯或很平常的事:率以为常
沿袭不合理的陈规陋习,不求改进:因陋守旧
沿袭错误:顺非
 沿袭谬误:蹈谬
 沿袭最初的错误,久而久之变成了真实的东西:因讹成实
 在错误的基础上沿袭错误:以讹沿讹
互相沿袭:相习
递相沿袭:相承 相沿
长期形成的习惯被沿袭下来:积习相沿
完全沿袭别人的做法:照抄
不辨虚实,盲目地沿袭和接受别人的说法:承虚接响 风承响接
不沿袭前人:自君作古 自君作故
(依照旧传统或原有的规定办理:沿袭)

☚ 照着做   因袭 ☛

沿革yán gé

沿袭或变革。《隋书·高祖记》:“载怀~~,事有不同。”

沿革

沿革

证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如果追溯证券出现的渊源,至少可以上溯500年。15、16世纪,人类历史加快了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步伐,这一时期是世界历史上的重大转折期,东西方的农耕经济活动开始出现明显的变化,耕织结合趋于分解,经营、生产的组织方式陆续出现新的形式,中小城市迅速崛起,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转化,商品关系开始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者(以及商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也同时发展起来,商业信用开始出现。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以延期支付为特征的赊销活动,这种赊销活动最初只是开具一张类似“欠条”或“借据”形式的凭证,后来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大和信用形式的发展,在商品赊销基础上开具的凭证逐步走向规范化,成为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形式,商业票据便由此产生。银行对商业票据的贴现和抵押放款又把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联系在一起,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股票是现代证券的一个主要门类。股票的出现是随股份公司的诞生同时问世的。最早的股份公司出现于16世纪末期,但是有正规形式的股份公司一般认为是英国在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在整个17世纪,股份公司广泛设立,带来了股票的大量问世,股票的转让流通又为股票的持续发行注入了生命力。
现代证券的另一大门类是债券。从历史上考察,债券的产生要早于股票。最早的债券是由政府发行的。在16、17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政府发行公债的方式已广泛流行。后来股份公司纷纷设立,在发行股票的同时,股份公司也利用了债券这一融资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的社会化逐步使小生产转化为大生产。生产的社会化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的社会化,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而且包括资金(资本)使用的社会化。整个社会资金(资本)虽然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但其运用都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特别是19世纪末期,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背景,加快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国际范围内占据更加广阔的市场和空间。在这个过程中,证券以及证券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自身也不断地发展完善起来。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广泛利用证券这一融资形式,证券的种类不断扩大,新的品种不断出现,证券发行、证券流通、证券管理都已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
中国早期的有价证券,可追溯至唐朝。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宪宗时期,由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许多商人来往各地经商必须携带大量金钱,非常不便,又很不安全,加上当时藩镇割据,严禁钱币外流,致使全国钱币十分紧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飞钱”便应运而生。当时,朝廷允许各地在京师长安经商的商人,将售货后所得款项交付给各地驻京的进奏院或各军、各使等机关。或交给在京设有联号的富商。元和七年(公元812年),改由户部统一经营。户部收到商人钱币后,发给商人印有钱币数量的半联票券,另半联寄往各地有关机关、商号。商人回到本地,有关机关、商号将两联票券合对无误后,即可付给商人钱币。这两联票券就叫“飞钱”,飞钱类似现代的汇票,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有价证券。它的发行,大大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证券除票据产生较早之外,股票和债券的产生均比西方国家晚得多。并且,在中国最先出现的股票还是外商股票,然后才有华商股票;债券也是先有外国债券。19世纪40年代之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入,也把他们使用多年的集股筹资方式带入了中国。最初购买外商在中国发行股票的既有外国人,也有中国的买办和商人,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航运、保险、银行、码头、地产和工业等部门。在19世纪80年代以后,外商股票中的华股开始趋于活跃,中国股东大量增加,有的还成为股份公司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在一些股份公司中,中国商人的股份占了40%,还有少数公司的华股在一半以上,甚至达70~80%。但无论华股如何活跃,在当时都是以外国资本的附庸而存在,始终未能处于支配地位。中国人自己发行股票、利用股份公司制度的历史开始于“洋务运动”。“洋务运动”兴起于19世纪60年代,最初主要集中于兴办军事工业,继而扩展到其他行业。在这些非军事工业中,兴办最早、规模最大的是轮船招商局。中国人自己最早的股票就是由轮船招商局所发行。在19世纪后半期清政府创立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的同时,中国也出现了一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主要集中于缫丝、轧花、棉纺织、面粉加工、火柴、造纸、船舶修造、机器制造和公用事业等领域。这些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大都是采取集资入股方式兴办的。例如,南通大生纱厂实行的是“官利”(也称“官息”,即股息)制度,股票从投资的第二天起按年息8%拿“官利”,每年结帐时,去掉“官利”外,资本家还要分红。从1899年到1921年的23年内,南通大生纱厂的股东共取得1440万两白银的“官利”和红利,相当于这些股东原投资额的30倍。甲午战争之后,到中华民国建立之初,中国的股份企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据统计,在鸦片战争以后到19世纪末的60年间,全国建立的新式企业总共才170余家,而从1895年到1913的19年间,全国新设资本在万元以上的厂矿企业就有549家,资本总额为1.2亿多元,这些新的企业基本上都是通过集资入股方式兴建的。同时,在这一时期,西方列强对华的经济侵略和扩张从商品输出为主转向资本输出为主,到1914年,各国列强对华投资总额超过了22亿美元,比甲午战争前增加了8~11倍。外商资本输出的方式更多地采用了扩张力极强的“参与制”,通过兴办合资股份公司来控制更大、更多的中国资本。这一时期他们实际向中国输入的资本,只是资本总额的36%,另外64%是通过在中国发行股票筹集的。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得西方国家在华经济实力成倍增长,另一方面也使股票的发行大大增加。债券在中国的出现也比较晚。中国第一批债券是由清朝政府在1894年发行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甲午战争的需要,发行总额为1100多万两白银。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发行公债比较频繁。在1912~1926年的北洋政府时期,共发行了6亿元。1927~1944年,国民政府发行了176亿元。同时,一些企业也采取了债券融资形式,使债券的规模不断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证券的发行和流通也曾存在了一个较短的时期。但到了5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除国家债券外,股票以及企业债券等证券陆续在中国消失。新中国对债券形式的利用,在50年代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50年代初,中央政府发行了3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第二次是在1954~1958年,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央政府连续5年发行了35亿元的建设债券,这批债券在1968年全部还清,此后证券便在中国消失了。70年代末,中国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证券随之在全国各地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最先恢复的证券形式是国库券,由财政部在1981年开始发行,到目前为止,每年发行一次,截止1991年止,累计发行803.15亿元人民币。股票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也在80年代陆续恢复和发展起来。1984年9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率先发行了股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首次出现的股票;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了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以发放特种贷款,开始了金融债券发行的历史;1986年8月5日,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办理有价证券的柜台转让业务,标志着证券转让市场的诞生;同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挂牌上市股票。第一笔股票转让业务在这里成交;1990年9月28日,全国证券报价交易系统建成;同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并于12月19日开张营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多年来设立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991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到1991年底止,中国累计发行各类债券和股票2638.24亿元人民币,其中股票75.42亿元;累计交易总额为651.3亿元,其中股票交易额63.7亿元。1992年10月,国家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标志着中国证券发行、交易与管理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 证券   种类 ☛

沿革

沿革

国家债券是国家信用方式发展的结果。从历史上考察,国家债券的出现早于公司债券。在16、17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国家发行债券的方式已广为流行。但在最初阶段,国家债券的形式很不规范,流通范围很小。19世纪下半叶,国家债券形式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债制度随之稳定下来。到20世纪初,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利用了国家债券这一融资形式。中国最早发行国家债券,是在清朝末期的1894年,为了应付甲午战争军费的需要和弥补空虚的国库,清朝政府发行了当时称为“息借商款”的第一批国家债券。在民国时期,国家债券的发行量大大增加,1912~1944年,共计发行182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当时的困难,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又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0~1958年,国家债券的发行总额为38.4亿元人民币,应付利息9.8亿元人民币,还本付息总数48.2亿元人民币,于1968年底全部还清。60~70年代,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停止了债券发行。1978年底,中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1981年恢复了国家债券的发行,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和发展经济。中国目前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6种,即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1981~1991年,国家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为1307.88亿元人民币,其中主要是国库券,累计803.15亿元人民币,约占61.5%。中国目前发行的国库券与50年代发行的公债并无实质区别,都是国家债券。不同之处在于50年代发行的公债明确宣布了使用方向,而目前发行的国库券没有明确宣布使用方向。另外,50年代发行的公债对象全部是个人,目前的国库券发行对象除城乡居民个人之外,还扩大到国营和集体各类企事业单位。

☚ 国家债券   种类 ☛

沿革

沿革

早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西欧已产生了股份公司。据记载在16世纪初英国、荷兰等国就已出现了股票。如英国1581年成立的“土耳其公司”,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贸易公司”和荷兰1602年组成的“东印度联合公司”,在当时就已采用公开招买的方式发行了股票。之后,随着西欧一批从事海外贸易股份公司的组建,股票的发行量逐渐增多,并开始在市场上转让流通。
股票的发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最初的股票票面格式既不统一,也不规范,由各发行公司自行决定。随着股份制度的成熟,为了避免纠纷与混乱,各国对票面格式及印制作出相对统一的规定,提出票面应载明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股票的格式和印制逐步统一和标准化。早期的股票种类很少。17世纪中叶有限责任制度建立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几乎全是普通股票。虽然收益较高,但风险性较大,使许多注重安全性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为了扩大股票的发行量和流通量,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各种要求,各国股份公司纷纷在普通股票的基础上增减某些特殊条件,以增加股票种类,供各类投资者选择。陆续出现了优先股票、后配股票,混合股票、转换股票、偿还股票等多种在股东权利义务内容上有所差异的特殊股票。随着股票发行与流通市场的发展,继面额股票、记名股票之后又出现了无面额股票、无记名股票。股票种类的增加,大大活跃了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参与股票认购与交易活动。
从发行目的来看,最初的股票发行目的只有一个:筹集资本。即新成立股份公司是为了获得初期资本,现有股份公司是为了增加资本而发行新股票。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公司并不想筹集资金但必须发行新股票的情况,如实现公司债或股票的转换、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资本、股票分割或合并等,由此产生了为满足其他目的的特殊新股票发行。从发行方式来看,新成立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开始均为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票。因此其发行方式也均为非公开的内部发行。后为扩大筹资量和招股范围,才逐渐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由于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故必须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在公开发行中,原先亦由公司自己直接发行,后随着证券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以及股票发行范围的扩大,业务处理的复杂,才出现了通过中介机构发行股票的间接发行方式。具体做法也由代销发行为助销或包销。在现有股份公司为增资或各种特殊目的而发行新股票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发行目的、对象,出现了公开募集、股东分摊、第三者分摊等多种形式;根据发行对象是否用现金交纳股票款项陆续采用了有偿发行、无偿发行、搭配发行等各种方式,使股票的发行更为灵活、有效。从股票发行价格来看,也由与股票面额相等的平价发行,发展为以市场时价为主要参数的溢价发行为主,还出现了介于平价和溢价之间的中间价格和低于票面金额的折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灵活性,既顾及了筹资者、新老股东等各方利益并使之趋于合理化,又调节了股票发行市场的供求关系,推动了股票发行的顺利进行。
股票的转让流通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混乱到有序的过程。由于股票是没有偿还期限的永久证券,天生就具有转让流通的强烈要求。因此,继股票的发行后即开始有了转让流通活动。早在1792年就已出现了股票的柜台交易。只是早期的股票转让是偶然的、简单的和少量的。转让者出售股票是为了收回股本投资;受让者购买股票目的在于投资入股以获取股利收入。当时股票的转让范围小,多在本地的亲朋好友、熟人间进行:参与转让活动的仅买卖双方,没有他人介入。后陆续进入店头市场,扩大了转让范围;转手买卖采用直接对面交易的方式;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手续亦较简单;转让成交与交割同步进行,一手付现款,一手交股票;转让交易的数量小,亦无集中的固定场所与规则,表现出散乱和无序性。19世纪下半叶西方随着股份制的普及和股份公司的迅猛发展,股票的发行数量和股东人数剧增,股票的转让流通日益频繁,数量迅猛增加,交易极为活跃并更为复杂。特别是自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并成为主要交易对象后,股票的转让流通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股票的转让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打破时间、空间和地区限制,形成了区域性、全国性和全球性的股票流通市场。股票转让流通的参与者除了买卖双方外,出现了专门充当买卖中介的经纪人和专业证券商,由此逐渐扩大了间接交易,以至形成了买卖双方均被阻隔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而由受委托的经纪人入场代为交易的局面。股票流通市场的组织方式除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外,美国在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又新兴了在证券交易所外专门买卖上市股票的第三市场和绕开经纪人而由买卖双方利用电讯手段直接进行大宗交易的第四市场等。这些在各国近年来发展很快。交易方式也从传统的成交后立即钱票两清的现货交易发展为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便可进行大宗股票买卖的信用交易、买卖后远期交割并可对冲只进行差额结算的期货交易、买卖股票交易权利的期权交易。1982年美国还出现了利用股票价格指数和期货合约进行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1989年5月香港也推出了恒生指数期货交易。股票的交易手段也日益先进,目前世界各国股票流通市场几乎都利用电子计算机撮合成交并进行清算,扩大了信息量和传递范围,加速了股票交易过程,便利了业务处理,准确度和效率大为提高。股票转让价格的形成亦由柜台交易的议价为主发展为以场内交易的竞价方式为主导。价格的决定和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因为人们最初买卖股票主要是为了获取股利收益,所以早期的股票行市主要取决于股利收益和市场利率之比,随着多种交易方式的采用,股票的保值和投机活动日益活跃,专门利用股价的上下波动转手买卖股票以获取差价收益的人逐渐增多,使股票流通市场的价格受供求关系和政治、社会、心理等诸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股票流通市场的价格变得十分敏咸和动荡不定,上下波动的幅度加大,对股票的发行与流通、人们的投资选择、公司经营乃至经济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能综合反映股价变动的方向与幅度,各国证券交易所陆续编制了股票价格指数来进行衡量。历史最悠久的当数1884年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的道·琼斯股票价格平均数,在相继问世的众多股票价格指数中,重要而著名的还有美国标准·普尔指数、英国《金融时报》指数、日经平均股价;东证股价指数、香港恒生指数等。股票流通的管理是随着股票流通市场的发展而日益完善的。在内部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等组织机构通过制定章程、细则、规定、条例、守则等进行自我管理。例如制定股票上市制度、交易所进场制度、交易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确立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和成交原则;规定交易单位、交易时间和结算方式;统一告示和统计口径;制定公正惯例规则、统一惯例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等等;用来规范和约束股票的交易活动。在外部则主要通过政府主管机构进行管理,如颁布各种证券交易法令、审批证券交易所等股票交易机构的设立、在证券交易所协同下制定并执行股票上市制度、检查和监督股票交易活动和证券机构的经营活动、阻止和制裁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等。有效的内外管理,使股票的流通由杂乱到有序并日益规范化。在股份制实施较早的国家,经过历史的优选,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市场已相当发达和完备,吸引了愈来愈多的人参与股票投资,促进了股份公司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19世纪60年代上海美商琼记洋行就利用股票吸引中国商人投资;汇丰银行也于1864年7月在中国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自己的股票是在“洋务运动”中推出的。19世纪70年代由洋务派兴办的轮船招商局发行了第一批中国股票。之后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其对股份制的利用,股票的发行规模逐渐扩大,种类陆续增加,股票的转让交易通过“茶会”“公会”等组织形式逐步活跃。中国股票市场亦从萌芽进入初步发展阶段。本世纪20年代,中国股票市场掀起第一个高潮。1913年全国股份公司为992家,发行股票8600万元;到1917年股份公司猛增至1924家,发行股票19100万元。随着股票发行数量的剧增,诞生了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1918年第一家中国人自办的专营证券业务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1920年5月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哈尔滨、大连等地亦相继出现了证券交易所,由此结束了中国股票自发、分散、零星交易的原始阶段,进入了有组织、有管理、集中交易的阶段。1921年后因受信交风潮的冲击,中国股票市场曾一度进入低谷,至40年代股票交易又重新活跃起来,股票的发行和流通量猛增,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国民政府亦加强了对股票市场的控制和管理。上海股票交易市场的中心地位日益突出,不仅对全国各地有较强的辐射能力,而且在国际上成为远东重要的金融中心和股票交易中心。1948年以后,随着国民政府在战场上的失败和推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使股票交易畸型发展,股价剧烈动荡,秩序混乱,投机盛行,严重侵扰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关闭了上海、天津、北京等旧交易市场的同时,成立了新的证券市场,对股票采用了管理、利用和限制的政策。随着社会主义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股票逐渐退出了中国的经济舞台。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民集资入股兴办企业和股份制试点的开始,在中国消失了多年的股票又重新悄然出现。最初在沈阳、上海等地以内部集资的方式开始发行不规范的股票、后随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不断完善和在中央、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股票、债券各项暂行规定和规范意见的约束下,股票逐步规范化。自1984年7月北京天桥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公开发行股票以来,中国股票的发行与流通规模日益扩大。至1991年底累计公开发行股票75.42亿元。1992年以来,股票的发行量急速增加。为了吸引外资,还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种股票),并由上海真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推出。股票的流通亦从柜台交易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和1991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运作之后,股票的转让流通异常活跃,规模日益扩大。至1992年10月,有136家会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种股票22只,B股9只,每日达成交易额稳定在1亿元以上,在册登记的投资者达75万人之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股18只,B股8只,股市总值近500亿元(其中B股市值约60亿元),1992年上半年买卖成交额172亿元。股票转让价格最初为限价浮动,1992年5月21日上海全面放开股价以后,股票价格亦随行就市。为适应股票上市流通,还编制了“上证指数”、“深证指数”来衡量上海、深圳交易所股市行情的变化。股票的管理也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股份制企业的政策法规正在形成和完善,陆续公布的三个层次15个文件和正在制定中的《证券法》、《公司法》。对股票的种类、格式、发行、流通及价格等均有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中国的股票正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

☚ 股票   种类 ☛

沿革

沿革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美国发行优先股票的历史较早,利用程度也比较高。在70年代约占股票发行总额的30%以上,大部分是由电力、煤气、水运等公益部门的股份公司发行,通讯业和工业部门的公司也发行部分优先股票。美国发行的优先股票绝大多数是累积、非参加和不转换优先股票。为了减轻市场利率频繁和较大幅度波动给股票持有者带来的风险,1981年美国推出了股息率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调整的浮动优先股票。联邦德国的许多中小股份公司、各级政府参与投资的股份公司和外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也较早发行优先股票,其种类大多是累积、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并对优先股票的表决权作出限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影响。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许多公司发行过优先股票,战后发行优先股票的公司较少,所发行的优先股票也多为参加和可转换优先股,且大多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市场不景气,推销普通股票较困难时为筹措资本而发行的。目前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优先股票的发行不作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 优先股票   种类 ☛

沿革

沿革

票据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世界上最早的票据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笔证书”,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在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这就是票据的雏形。公元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的一些货币兑换商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节省开支,已经开始用票据进行结算。到了15世纪,已有了票据的承兑、保证、拒绝证书等制度。到16、17世纪,票据的背书转让已相当普遍,从而使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效用进一步扩大。目前,票据已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用工具。
中国西周出现的契券被人们视为是票据的雏形。唐代使用的支票凭证如“书贴”、“飞钱”是中国的早期票据,类似现在的汇票。明、清朝代,由于票号和钱庄的兴起,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到了中华民国时期以及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有了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信用的集中管理,对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商业信用采取了限制政策,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作为结算工具使用的票据主要是几种常见的银行票据,而且它们也不能转让和流通。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票据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国家于1981年试行了商业汇票,1984年试行了银行汇票,又在1984、1985年推行了全国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988年12月,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正式确立了以票据为主体的“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结算制度。

☚ 票据   种类 ☛

沿革

沿革

香港的证券买卖,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早在1891年,香港就有了正式的证券市场——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但那时市场的规模很小,上市股票也只有几十种。股票市场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成为香港的工商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香港的债券市场相对来说不如股票市场发达,尽管香港发行债券有较长的历史,但发展却十分缓慢。整个70年代,发行或上市的债券仅有30余种,金额也只有80多亿港元。1983年,除“九龙”以外的三大交易所上市债券的总市值为89.21亿港元,只不过占同期股票总市值的2.1%。

☚ 香港证券市场   组织 ☛

沿革

沿革

信息公开制度最早见于1933年的美国联邦证券法。该法是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奉行的主要法规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两个:一是依法要求证券发行者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财务及其他资料;二是禁止用欺骗及其他欺诈行为销售证券。该法规定: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有供给公开资料的义务,在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必须把需要公开的事项据实填写在“注册书”上,向委员会申请发行,在注册书生效后,证券才准发行。这些规定,也正反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的雏形。自1933年美国证券法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后,1934年,美国制定了证券交易法,该法要求在证券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定期呈交年报和季报,同时要向股东报告公司发生的重要事件。如公司经营性质的改变,财产和股权的处理,大型的法律行动、会计师的更换等等,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变化。此后,这一信息公开制度在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个环节中更趋完善。一些西方国家都是参照这一制度的模式,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证券法中。如日本的证券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发行证券与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很多国家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   内容 ☛

沿革

沿革

早在197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统一的固定佣金制度。规定固定佣金率,作为最低标准,贴在墙上,经纪商应得佣金的多少可从特制的佣金表查得。佣金率根据每个委托单上股值的大小分成等级,逐步降低,随时修订。这种制度被许多国家证券交易所沿用。
1971年起,由于受了买卖数量较大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压力,SEC规定在每张委托单上买卖股值在50万美元或以上其佣金可以议价的方式进行,这个数字后来又减少到30万美元或以上。尽管这样,许多大机构投资者仍转入到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去交易,使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会员商减少很多佣金收入。于是,在1975年5月1日,把所有佣金都改为可以由双方商议决定,以前所订定的佣金率表,仍继续作为最大机构计算佣金的基础。自此以后,经纪商可以自由规定任何所需要的佣金率,或者与客户洽商对每笔具体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前一方式比较普遍地用于替小投资者进行的“零售”交易,后一方式经常为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从事大量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所采用。结果各个大证券公司的佣金表取代了交易所统一的佣金表。近年来,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也实行了同样的改革。这样,固定佣金制便被商议决定佣金制所取代。

☚ 固定佣金制度   两者区别 ☛

沿革

沿革

鸦片战争以后,股份制度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来到了中国,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洋务派兴办了一些官办、官商合办的民用工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随着这些企业股份制的出现,中国的股票应运而生。1869年上海已有买卖外国公司股票的外国商号,即“掮客总会”。1891年上海从事证券业者组织上海股份公所,1905年在香港正式注册,定名为“上海众业公所”。在这个交易所买卖的证券,主要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南洋一带的橡皮股票、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外国在上海的行政机构发行的债券等,实际交易侧重于洋商的股票和橡皮股票两种。1903年英国商人麦边在上海设立的经营橡胶等业务的“兰格志拓植公司”股票,是1910年上海橡皮风潮掀起者,麦边抬高股价而抛售,获巨款而逃,消息传出后,市面橡皮股票价格一落千丈。投机橡皮股的商人纷纷破产,众业公所亦受到冲击。1918年日本商人在上海成立了上海取引所,即交易所。
中国自己的股票交易始于辛亥革命前后,1895—1913年资本主义民族工商业兴起,股票发行额增多,上海一些商人开始经营股票业。这些人有自己的专门交易证券的场所。1914年秋,上海股票商业公会正式成立,内设证券买卖市场,交易有一定时间、办法,佣金有一定数额。这时的交易场所已具有证券交易所的雏形了。但最早倡议在中国建立证券交所的是梁启超。他在光绪年间就提议组织“股份懋迁公司”,只是没有实现。1916年孙中山与沪商虞洽卿共同建议组织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920年6月经农商部批准在上海设立证券物品交易所,按照日本取引所办法,同年7月1日正式开业。在此之前,汉口在1916年成立了汉口证券交易所,这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但开业不久即停业。北京在1919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营证券业务的交易所。1919年底,上海股票商业公会,经批准于1920年11月改组成证券交易所,定名为“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投机日盛,发生了1921年信交风潮(又称民十风潮),动摇了人们对股票市场的信心,同时,迅速膨胀的公债取代了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成为交易所主要的交易对象。抗日战争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额的98%是公债。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当局颁布了新的交易所法,重申了“一区一所”的原则,即一个地区针对一种专业只能设立一家交易所。自1933年6月1日起,上海所有的证券交易归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单独经营,证券市场开始统一。直到1937年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交易所奉命停业。抗日战争爆发后,公债交易骤降,市场日渐萧条,相反,股票市场又出现了“复苏”的迹象。究其原因,社会上有相当数量的游资,在战争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日低股票则有一定的保值作用,在资金没有出路下游资只有转向股票市场。这绝不意味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发展,而是殖民地经济畸形发展的表现。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5月国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同年9月正式开业,到1947年底,上市股票增加到32种,参加交易的经纪人210家。1948年2月天津证券交易所开业,一度十分兴旺。
1949年以前,中国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出现过不少股份制企业。如上海、天津股份公司及股票市场就有过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受到抑制,解放初期,虽然在部分城乡经济中保留过股份经济的形式,但总体看股份经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发展的条件。1978年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即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首先改革起步于农村,股份经济形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1984年,温州地区股份制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股份制企业的个数及产值,均已占全县企业总数和总产值的50%左右,1984年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城市国营企业股份制也逐步开始。1984年11月上海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诞生。1990年,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结束了证券市场由柜台交易一统天下的局面,使中国证券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1992年第一季度统计,中国除股份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外,共有股份制企业3320家。其中上市股份公司近30家,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随着中国国债券发行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国债券交易为主的证券转让市场相应出现。1986年8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批准,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开办了有价证券的柜台转让业务,至1987年底,中国已有41个城市的证券公司等开办了证券转让业务。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开始进行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试点,先批准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哈尔滨和深圳七城市进行;后于1988年6月又批准54个城市进行国库券转让试点。1990年国库券转让市场全面放开。而且自1984年以来,中国企业自发向社会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至1986年底各种企业债券累计发行100多亿元。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将企业债券发行纳入全国资金计划。199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计委制定了企业债券申报审批管理办法。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证券业又有进一步发展。但由于中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还不健全,《证券法》、《股份公司法》、《投资者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目前正在制定,证券市场的操作经验不足,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股票交易及其管理还不够规范,有待管理机制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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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沿革

香港的证券交易活动,最早可追溯到1866年,即第一个《公司法》通过一年以后。但正规的证券市场,是从1891年“香港股票经纪人协会”成立后才开始形成的。1894年,协会改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12年又成立一家“香港证券经纪协会”。1947年3月11日,两家机构合并,组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这一时期是香港证券业开创时期,对证券业的管理比较松,对证券交易活动干涉控制较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投资活跃,香港证券市场得到发展,证券交易额不断上升。到了60年代,香港经济进一步发展,使香港企业对资金需求增加,加上香港实行低税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金。从而迫切要求香港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规模。但当时证券交易所,一直为英国人控制,上市股票也大部分属于当地的英国公司。于是,1969年,以华资为主的远东证券交易所成立;1971年、1972年又相继成立了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这一时期,香港股票市场迅速发展。证券经营范围扩展至全世界。但四家证券交易同时存在,却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行为准则,以致股票经纪人的挂牌价格、交易惯例、资金来源都各不相同,加之监管证券市场的法规不完善等,发生了不少投机、伪造、欺骗、内幕交易和其他犯罪行为。1973年,又发生了香港恒生股票价格指数六个星期内暴跌50%的局面。为此,1974年开始香港当局正式颁布了证券条例法案,成立了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督管理。1976年提出和完成了“四所合并”的初步建议书,后经多次商讨,并在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促成下,终于在1980年7月7日正式成立了“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证券交易所”。1986年4月2日正式开业。1986年9月22日,联合证券交易所正式被国际交易所联合会批准为正式会员。这些标志着香港的证券业在国际化、专业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在这一时期,重新修订了公司条例、证券条例、证券交易规则,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条例等,使证券交易的立法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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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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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自1949年首次发行“爱国公债”,和1953年土地改革期间首先发行台湾水泥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股票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规、条例等,以确保台湾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各地先后出现了从事证券交易的商号,股票、债券开始上市流通。1960年成立了台湾证券交易所,将分散的证券交易集中起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以防止欺骗、违法等不正行为。先后颁布的法律、条例主要有:1954年1月《证券商管理办法》、1962年2月《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1963年2月《证券交易所章程》、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1982年9月《引进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案》、1983年9月《证券自营商设置管理办法》、1984年《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1984年1月《“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1984年7月《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1985年9月《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1986年5月《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1988年5月《台湾证券商设置标准》等。有些法规还经过多次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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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沿革

日本较早就运用债券,充实财源,调查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早在1868年(明治初年),开始发行铁禄公债、金禄公债。1870年(明治3年),为了筹集铺设铁路资金,在英国伦敦发行“九分利息英币公债”是日本发行的最早外币国债。1872年(明治5年),由于继承幕府各藩的债务,又发行了国内公债。1872年日本政府以伦敦股票交易所为模式制定了《股票交易条例》,1876年5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在东京、大阪设立了股票交易所。1878年发行创业公债,是日本发行最早的一般公募国债,1893年日本又颁布了新的《交易所法》,促进证券交易所在日本各地大量建立,到1898年政府开始限制交易所的发展,不再批准开设新的证券交易所(这一限制措施一直延续到1939年),同时还规定了最低资本额和发布行政指导线,使证券交易所数目逐年减少。1943年根据当时战争需要,日本政府把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并入“日本证券交易所”,并强制削减了证券经纪商的数目和减少证券交易所职员人数。实际上整个证券交易业界成了政府的一个部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对战前滥发国债的反省,在长达20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债的发行只限于战前发行的国债转期、交付国债、国民储蓄券、特别减税国债等,没有正式发行过国债。
1948年5月,日本通过了新的《证券交易法》。这一法律基本上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模式制定的。在这之前,当局要求证券交易所成员的数目必须有所限制,交易所只得从事非盈利性的活动,银行和信托银行不得发行或承购包销除政府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业务。之后,日本证券市场根据该法重新组织起来,1949年5月,东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日本证券市场再次活跃,并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获得较大发展。1986年以来,债券市场交易额增加到2619.8兆日元,超过纽约债券市场,一跃成为世界最大债券交易市场国家。
但是,为了理顺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1985年9月,日本金融制度调查会提议改革日本的金融管理制度。经过6年多的准备,1992年3月16日,日本内阁会议正式向国会提出金融制度改革法案,并获得通过,定于1993年度4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涉及银行法、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法、证券交易法、外国证券业者关联法等16部法律的修改。其核心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关系。例如,银行法第16条、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银行可通过其出资50%以上的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证券公司也可通过子公司经营银行业务;但银行的证券子公司不允许经营股票(救济收购的公司除外),且其职员不准兼职;把住宅贷款债权信托证书等原先不属于有价证券的也定义为有价证券,证券公司和银行均可经营。这样,使日本证券业的管理更注重效率。
目前,日本证券管理的主要法规有:商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外国证券公司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自律机构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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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20年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创证券市场活动。后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中断。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于1956年重建证券交易所,标志韩国证券市场的重新开始。1962年颁布了《韩国商法》,1984年进行了修订。该法中股份公司篇构成了韩国证券法律的基本框架,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至少发行25%股份,且资金到位,增加法定资本金必须先修订公司章程,法定资本金可达到实收资本金的4倍。股份公司一般发行记名股票,其发行的公司债总额不得超过最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两倍等。1962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表明市场的发展逐渐走向正轨,它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法律。自出台后,作过多次修改,1976年的修改最重要,包括: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监督院;对企业收购的限制;对拥有上市公司大宗股票数额的限制;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严格限制等。为改善投资环境,政府确定把发展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资金的一条渠道,于1968年通过了《资本市场促进法》,旨在刺激股市,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和增加股民数量,协助企业筹集建设资金,改善公司财务和股权结构。1972年颁布了《公众公司登记法》,以促进公司股份化。从此,随着韩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日益蓬勃兴盛,迎来了股份化热潮。上市公司从1972年的66家一跃到1978年的356家。1969年的《证券投资信托经营法》和1980年通过的《股份公司外部审计法》等,对证券管理规范和发展均起重要作用。1988年12月韩国政府宣布了一个证券市场四年中期计划,意在打开门户,在1989~1992年间促成资本市场国际化。在1990年又宣布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方针,允许所有合格的国外证券商在韩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的证券公司。1992年1月韩国股票市场正式对国外投资者开放,韩国企业在此期间的海外证券发行已达20亿美元。目前,全国证券上市公司有688个,股票市场规模约900亿美元,上市公司数居世界第13位;债券上市数约为8350个,总市值808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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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证券交易历史悠久。早在1879年就出现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出现了通过股票交易进行的公司股权转让活动。但到1910年橡胶业和锡矿业繁荣时期,股票交易才成为新加坡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马来西亚地区获得自治独立后,1967年在新加坡和吉隆坡的证券交易所开始在交易中采用记分牌制度、两地之间以直线电话联系,共用一个证券市场。1973年5月,马来西亚政府决定中止新、马两国货币的互换性后,两地的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分开。新加坡于1973年5月24日成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同年6月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所开张营业。1975年1月1日起实行将正式上市的证券分为两类的新交易制度,之后又开拓限价预托证券买卖权及信托债券等业务。1984年底,交易所的会员达25家,拥有107名股票经纪人,89名经纪商,上市公司308家。标志着新加坡证券交易达到一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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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828年就开始出现股票交易,1865年成立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891年澳大利亚制定了第一部证券行业法,开始了对证券业的管理。但之后,澳大利亚全国一直没有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来管理全国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处在一种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1981年澳大利亚正式成立了“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证券业。尽管澳大利亚各州仍然保留各自的管理机构,执行本州的法律,但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负有指导各州的公司和证券的管理、集中管理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州际的有关事宜等的责任。相对而言,联邦政府的证券立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不及州的立法。但70年以后,各州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即各州分别修改了各自的公司法、证券法,消除了各州法律中在实质问题上的分岐,并采用共同的标准和程序,使内容(包括一些细节)逐步统一起来。目前,澳大利亚已经有一套较完整的、规范的证券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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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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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前,美国政府很少参与证券市场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曾一度繁荣,吸引了国内外大量投资者,但1929年10月29日的经济危机、股市暴跌,对全国经济打击沉重,使经济危机陷入底谷。这样,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对证券业的管理。1933年颁布的银行法,即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Act-s of Glass Steagall)规定了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禁止其承包销企业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从此,一系列有关证券业管理的法规应运而生,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对证券业的立法管制和证券管理主体。它们包括:《1933年证券法》、主要管理证券的发行(即一级市场);《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是设立证券管理组织机构,并管理证券二级市场及证券交易的有关借贷活动;《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咨询法》,主要管理投资银行关于证券经营的活动;《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主要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证券交易中的垄断、假冒、欺诈、不法投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以及《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6年马隆奈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等法律,也都与证券管理相关。除了联邦政府立法管理以外,各州、地方政府也制定有关的法律管理证券经营活动。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法律,美国统称为“青天法”(或译为“蓝天法”):其中一类规定在本州发行或出售证券必须事先得到州政府的同意;另一类是,有一些州发行证券不经州政府同意,但发行后如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州政府将给予严厉惩罚。但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可不受“青天法”制约。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对上述法规还不断进行修订增补,并制定许多具体的实施细则、条例,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证券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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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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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券业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证券管理模式。英国政府未颁布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且有关的证券管理法律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管理也比较宽松。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48年制定的《公司法》和经过多次修改后于1967年重新颁布的《公司法》、1958年的《防止欺诈(投资)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案》等等。这些法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证券时,必须将说明书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公司的发起人在说明书中应公开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证券业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才能进行经营证券业务。
1983年7月,英国政府与伦敦交易所协调,同意改革交易所,自此,英国证券市场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❶到1986年底,废除最低手续费规定,实行手续费自由化;
❷会员以外的第三者可以作为理事参加交易所理事会;
❸放宽对会员资格的审查,降低对会员资金的要求;
❹对自营商和经纪商实行双重资格制,彼此的业务可以交叉;
❺废止股票经纪人与掮客的分离;
❻引进竞争性注册登记特约店制度;
❼向外资银行开放金边债券市场;
❽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公司股票。
英国于1986年制定了《金融服务法》,对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及证券投资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英国的证券管理更趋于合理化和现代化。
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门户开放”,11月12日表示愿与将要成立的国际证券交易所合作,从而打开英国证券交易所的大门。英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是以强化资金势力为目的,不仅在手续费上改变了过去的规定,还吸收外国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所的活动。向国际资本敞开了大门,为各种证券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尽管英国证券管理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亦规定有具体监督、检查和管理证券业的权限,实行一种证券业自律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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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证券业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是较为落后的。以1982年股票、债券市价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衡量,美国为120%,瑞士为40%,法国为28%。最近20年间的法国股票市场上市企业的数目一直在下降。1963年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超过900家,到1982年却减少到535家。目前法国共有七个证券交易所。其中巴黎证券交易所最大,每年的证券交易额为500~850亿法郎,名列交易所榜首。但其上市数却仅占全国企业数的2%。这充分反映其证券交易的不景气。巴黎证券交易所于1724年成立。成立之初,市场波动激烈,交易的投机性很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形势的影响。经过这么长时间经营,作为国际性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发展是比较缓慢,证券交易量很少。纽约证券交易所4天的交易量比巴黎证券交易所一年的交易量还多。
法国证券市场的突出特征是国内企业上市数目不断减少,成交额也很低,外国股票所占比重较高。成交额中外国股票占27%。巴黎证券交易所主要经营长期债券,1984年,债券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5%,比1981年增加19%。
1981年以后,法国开始修正过去的政策,加强对市场机制的利用,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有;❶1983年2月,巴黎证券交易所开设了第二交易会场,它与东京、大阪证券交易所的第二交易会场的性质不同,是一个特殊企业集团的股票交易市场,参加交易的都是法国的骨干企业。到1983年末,共有13家企业在第二会场登记上市,股票交易额达640亿法郎,债券交易额达2210亿法郎。显然这种做法对活跃证券市场起了很大作用,为骨干企业筹集长期资本开辟了道路。
❷1984年法国实行新贷款准备制度,开设CD(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并提出改革证券市场大纲。在税制上,对投资于股票、债券的资本实行优惠政策,例如,一个标准家庭一年中进行5000法郎、为期五年的投资,免征所得税。同时,提高长期资本的利息,诱导流动性资产向长期资本转移。
1985年3月,法国财政部同意在巴黎证券交易所成立金融商品期货市场。在这个期货市场上,以债券为中心进行中、长期债券交易。

☚ 法国证券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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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虽然强调立法管理,但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证券法。长期认为证券法不是一套独立而统一的法规,只是到了70年代,才开始把证券市场法则和条例定义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目前,德国对证券管理的主要法规有:《股份公司法》、《证券交易法》、《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公司法》和各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所条例》等。德国最早的证券市场形成于16世纪,1585年建立了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目前,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共有8家,分别设在法兰克福、杜塞尔多夫、汉堡等8个大城市。德国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全国证券统一管理机构,但根据1986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各证券交易所要受国家政府的监督,主要是由当地州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德国的证券市场是由银行组织的,德国的《银行业务法》赋予银行以同公众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利。德国的银行采取综合银行制度,既负责存款、贷款业务,也负责证券销售,银行是商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支柱。这对企业发行股票非常有利。由于银行兼营证券销售业务,因此,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困难。1968年以前,银行可自行决定交易所。虽然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欧洲最大的,著名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是德国最大的交易所,也是欧洲证券交易中心之一,但其股票交易并不活跃,股票市场未达到最佳效率,股票时价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只有13.5%,而美国、英国、日本的比率均在50%以上。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向银行贷款很容易,因此,企业不愿公开其财务状况等而将公司的股票上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德国证券业发展迅速,联邦政府修改了证券交易法,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促进证券市场的发育,使欧洲最大的法兰克福证券业再度挤身于国际金融市场。目前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瑞士等24个国家的800多家公司股票和1900多家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法兰克福证券市场上登记交易。其原因,除了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管理较松和一系列鼓励政策措施外,还基于:
❶德国经济实力雄厚,投资环境优越。
❷德国马克坚挺,汇率相对比较稳定。
❸德国通货膨胀率比西欧各国都低。
❹在德国证券市场上可以筹措到理想的长期资金,且马克利率较低。

☚ 德国证券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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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末叶,随着墨西哥石油和采矿业的发展,就出现了股票交易,但一直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至70年代中晚期才初步形成证券市场并颁布了有关法律。80年代至90年代是墨西哥证券市场运转机制真正形成和成熟阶段,这时证券市场成为墨西哥政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据墨西哥证券委员会统计,近年来,证券交易中心的现有资本已增加了2649%;外国对墨西哥证券交易中心投资也日趋上升,1991年底已达18.6亿美元,目前墨西哥证券交易中心已与美国的股票机构签有各种协议或理解备忘录,世界最有权威性的美国证券委员会已确认墨西哥证券交易中心是可信赖的市场,确立了它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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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yan ge

course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

沿革

course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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