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yán hǎi dì qūпримóрский райóн (региóн);примóрье沿海地区包括我国若干沿海省(市、自治区)在内的一个经济区域。这一概念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形成,其后涵盖的省市略有变动。1956年4月,毛泽东(1893—1976)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从经济建设的角度,使用了“沿海”与“内地”这两个概念。当时的沿海地区是指辽宁、河北、北京、天津、河南东部、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98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沿海和内地划分问题的通知》,提出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1个省(市、自治区)为沿海地区,其余为内陆地区。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把地理上的沿海与内地划分应用于经济上的区域划分。1986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带的概念,“沿海”的范围又与“东部地带”的范围重合,“内地”则与“中西部地带”的范围重合。此后,“沿海”与“内地”、“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这两对概念经常互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