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制置使司官司名。为沿海制置使治所。先后于许浦(隶平江府)、定海县、明州置司。南宋隆兴后,设司于明州(《玉海》卷132《绍兴制置使》,《要录》卷136丙午、卷54丁亥)。
编制拥有海船(三百艘以上)、舟师、水军官兵。官额除制置使、副使外,官属有:参议官、干办公事、书写机宜文字、准备差使(《宋会要·职官》40之13、15,《要录》卷66己亥)。
简称沿海制置司。《要录》卷66己亥:“罢沿海制置司,以海舟三百,付明州守臣。”《宋会要·职官》40之17:“沿江制置已蒙朝廷照沿海制置使司例,荐举官属。”
职源与沿革绍兴三年六月十六日罢沿海制置使司,以总领海船所为名(《要录》卷66己亥),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罢,仍复沿海制置司(《要录》卷68乙亥)。
职掌在精简沿海制置使司机构之后,掌行措置防守海道事宜(《宋会要·职官》40之13)。
编制设总领官一人、同总领官一人,及干办公事等属官(同上书40之6)。
简称总领所。《宋会要·职官》40之6:“其余属官使臣,令(沿海制置使)仲荀相度,就用总领所见任人。”《要录》卷66己亥:“罢沿海制置司。……以总领海船所为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