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该协定是西方一些石油垄断资本集团所创设,作为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的补充。“补充协定”由各石油公司参加,于197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已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改是1985年,修改后的补充协定称为“1985年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修改后的协定大幅度提高了补偿限额。该协定对每一事故的补偿额提高到13,500万美元。但仍比1984年基金公约少8,000美元。与1984年基金公约不同,1985年的协定仍不补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也不适用于专属经济区造成的油污。该协定目前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