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1985年2月9日以[1985]24号文件名义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该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共分十个部分: 破产倒闭企业的界限,达到倒闭界限企业的整顿和拯救,破产倒闭企业确定的程序,破产倒闭企业的处理,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救济金,破产倒闭企业的救济基金,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就业,破产倒闭企业的责任追究,破产倒闭企业的违法处理,附则。这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第一个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破产界限为企业经营负债达到或超过全部资财,或者企业因非政策性亏损连续两年,亏损额累计达到固定资产净值的80%以上。企业达到破产界限时,一般允许有一年的整顿期间。破产案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破产后,组成企业破产倒闭处理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同时规定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与破产责任的追究。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被依据此规定正式宣告破产倒闭,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第一家破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