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汤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汤刑 中国商(殷)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法律的总称。因为商朝开国君主名汤而称之“汤刑”。它包括商部落久已沿用的习惯法,承袭夏代的禹刑以及商王的命令、誓、诰、训等,大臣如伊尹、仲虺等人的命令、诰、训等,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相传商初以实行“德教”为主,法制简易,五刑的罪例只有300条。到商汤的长孙太甲在位时昏庸暴虐,刑法被加重。商朝后期祖甲执政,又重作汤刑,刑法再次加重,由是汤刑以繁杂的酷烈著称于后世。见于史书的和甲骨文的死刑就有斩、戮、炮烙、醢、脯、剖心、刳、剔等许多名目。黥、劓、刖、宫等肉刑更是广泛施用。《列女传》记载:“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灰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汤刑中把人剁成肉酱(叫醢),把人弄成肉干(叫脯),割鼻、断腿、挖心等刑,残忍程度为夏、商、周三代之冠。汤刑又渗透着统治者所奉行的神权政治思想,极力宣扬敬鬼神的观念,滥借天意执行“天罚”。商朝法律中还有株连原则和“人牲”、“殉葬”。除了刑事法律规范,还调整了财产所有权、婚姻、继承等民事方面的规范和诉讼制度。 汤刑商代的法律总称。商开国君主成汤在位时所定。为一种不公开的成文刑书。故名“汤刑”。商汤死后曾遭破坏。因此商后期祖甲二十五年又重作汤刑。西周初仍为统治者沿用。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上古典 > 湯刑 湯刑 tāngxíng 相傳爲商代刑律。《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尚書·伊訓》:“制官刑……臣下不匡,其刑墨。”《墨子·非樂》:“湯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於宫,是謂巫風,其刑,君子出絲二緯。”《吕氏春秋·孝行覽》:“《商書》曰: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高誘注:“商湯所制法也。”《韓非子·内儲説上·七術篇》:“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以商的建国君主汤而为名。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竹书纪年》中也有“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汤刑”的记载。可见汤刑始制于商初,修订于商末,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刑法典。其内容已无从所考。仅据《尚书·康诰》中说:“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周公旦要大臣宣布施用殷地刑罚的原则就是要以商的刑法为准。战国时荀子也主张“刑名从商”,说明,汤刑在奴隶社会曾产生过一定的社会影响。 汤刑中国商 (殷) 代法律的总称。因商代的开国君主是汤,故名。相传商代初期,以实行“德教”为主,法制简易。至汤王后世,国势渐衰,才立法设刑,以维护统治秩序。《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当系指此。据《竹书纪年》,汤刑在后距汤王二十五世的祖甲时代,曾重加修订。 汤刑商(殷)代法律的总称。商代为尊其开国的君主汤,故名。《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竹书纪年》有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汤刑之记载。商代之刑名对后世有一定影响,周初周公旦主张“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况也说“刑名从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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