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共19条。目的在于将分散使用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集中其一部分进行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益。“办法”规定,基金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提取,比例为20—30%,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基金分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对象是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企业。基金的使用范围是: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申请基金的企业必经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填写申请表,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由银行发贷。贷款实行低息,经环保部门审查,还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豁免。这些规定是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改革。 |